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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211-0001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呼政办发〔2022〕86号
成文日期 2022-11-09 公文时效 有效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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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我市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实现节地增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按“3+X”模式确定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X”即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能耗强度标杆、安全生产管控、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  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带“标准”出让,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

第四条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出让前准备(区域评估、控制指标)、按标出让、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履约监管等主要环节。

    第五条  鼓励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

第二章  区域评估

第六条 在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内,按照“多评合一”原则,由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统一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认证、洪水影响评价等必要的评估评价事项。

第七条  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要严格执行“三区三线”空间管控政策,按照产业准入、行业分类、功能定位标准供应工业用地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适当提前做好“标准地”出让所需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章  控制指标

第九条  土地出让前,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牵头组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提出该地块“3+X”模式具体控制性指标。“X”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具体控制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标准合理确定。

第四章  按标出让

第十条  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完成拟出让地块“五通一平”,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暖,土地平整,供地前达到“净地”相关要求,确保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评估成果和拟出让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标准,拟以清单形式应用于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招拍挂出让公告中一并发布,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企业可对标竞价。

第十二条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竞买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标准地”后,持《成交确认书》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对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在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未在约定时间投产运营、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等违约情况,依法追究用地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内容。

第五章  按标施建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后,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应加强事中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用地企业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第六章  对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会同自然资源、发改、工信、住建、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指标未达标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和单位排放标准指标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如连续2年未达标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履约监管

第十八条  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加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监管,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企业承诺守信情况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条  实行联合奖惩,促进优胜劣汰,对未按协议约定义务履约的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扶持。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控制指标表(试行)

          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参考

样式)

          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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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