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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玲谈视频平台注意义务:需考虑过滤技术的成本与可行性

发稿时间:2022-11-17 13:35: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 张亚云)11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网络法判解研究》编委会等单位举办“短视频版权保护司法前沿问题”线上研讨会。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参加研讨时表示,平台是否有义务过滤用户潜在的侵权行为,要考虑技术可行性以及过滤措施的成本问题。

  陈绍玲指出,平台是否需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过滤措施,本质上关系到平台的过错,而注意义务是判断过错的工具,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者已经注意到但轻信能避免损害,就是主观过失。

  “实际上,在中国视频行业,视频过滤技术等有效措施的采取并不是普遍现象,可以说行业尚未形成普遍认可的一般标准。”陈绍玲说道。在长视频时代,权利人发出通知后,平台在掌握影片信息的情况下,可以简单通过“时长+片名”的方式去过滤通知未涉及的侵权行为,对平台而言,这些过滤措施成本极低,且技术可行性较高,所以我国既有的司法实践是认可这种过滤措施的。但是在短视频时代,“时长+片名”的过滤方式可能并不可行,无论是MD5值,还是视频指纹、音频指纹,均存在一定的技术弊端。通过对行业的观察可以发现,我们国家可能还没有一种普遍采用的视频过滤措施和手段,判决对于行业一般标准的把握还有欠缺。

  个别判决要求平台对可能的侵权行为和权利人通知后依然存在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民法典1195条、1167条可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如果要求平台对权利人的作品采取过滤措施,还得考虑技术是否可行以及成本是否适当的问题。

  “如果技术不可行,平台就无法采取特定的有效措施。此外,如果技术可行,但实施成本巨大,这就会导致平台在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必要措施,在保护某一个权利人作品的同时,无法保护其他权利人的作品。这实际上导致了平等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不平等。”

  陈绍玲进一步举例分析道,比如有人认为权利人发出了侵权预警通知,平台的注意义务就应该提高,就应该采取特定的有效措施。但如果人人都发侵权预警通知,即使技术可行,考虑到有效措施的成本巨大,平台也无法做到平等保护。

  陈绍玲最后总结,平台是否有义务去过滤用户的侵权行为,首先要考虑技术可行性的问题。此外,过滤措施成本的问题也极其重要,即使可行,但考虑到成本巨大,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一个权利人,而忽视对其他权利人的保护。

责任编辑:纪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