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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宣判侵害未成年人“终身禁业”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发稿时间:2022-12-01 17:57: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见习记者 刘胤衡)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猥亵儿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全国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实行“终身从业禁止”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王某某猥亵儿童案宣判后,湖南省攸县、安徽省合肥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连云港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大庆市等多地法院陆续判决涉性侵教职人员“终身禁业”。

  什么是“终身禁业”?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哪些考量?如何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记者邀请多位专家学者进行解读。

  “终身禁业”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在得知10岁女儿被30多岁男家教触碰隐私部位后,四川省成都市的黄颖(化名)慢慢冷静下来。为了让男家教得到应有惩罚,母亲黄颖偷偷在女儿补课的房间安装上摄像头,完整记录了男家教的犯罪证据。

  11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这起家教猥亵未成年人案。男家教最终被判处猥亵儿童罪,获刑5年,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是《意见》出台后,成都“终身禁业”第一案。

  “可恨,这样的人太可恨了!”“人面兽心!这对孩子该是多么大的伤害”“严惩不贷!”……案件宣判后,广大网友纷纷表示愤怒。

  “‘终身禁业’即终身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认为,“男家教”们的行为将给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终身禁业”则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犯罪分子与未成年人的接触机会,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

  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晓冰看来,“终身禁业”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抽象原则具体化为制度,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张晓冰说,性犯罪的隐蔽性、延续性极强,司法实践中很多性侵案件都呈现出“多年多次多人”的特点。“‘终身禁业’案的多地宣判,可谓是对犯罪人员及潜在犯罪人员敲响的一记警钟,让他们明确知悉,一旦有此类行为将被终身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郗培植指出,“从业禁止”并非首次提出,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制度,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第六十二条,明确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

  为防止犯罪人员“重操旧业”、再次犯罪,从业禁止年限由三至五年调整至终身。郗培植认为,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具有时效性,最多为五年,难以保证相关犯罪人员的社会危险性降低或消除,因此,“‘终身禁业’是非常有必要的,其明确了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体现了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和我国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为未成年人构建了‘防火墙’和‘保护网’”。

  隐秘的侵害行为不止猥亵

  11月22日,山东省“终身禁业”案第一槌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敲响。被告人李某在无教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儿童授课,授课期间持美工刀将一名六岁儿童腹部划伤,致其轻伤二级。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李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张晓冰告诉记者,除常见的性侵害外,实践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人员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类型诸多,如暴力伤害、体罚、虐待、拐卖等侵犯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行为;侮辱、辱骂、精神PUA、严重区别对待、歧视等侵犯人格尊严、名誉权的行为;私自对外不当公开未成年人照片、有意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甚至进行网络色情交易等都属于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当格外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黑辅导班”也让不少未成年人和家长防不胜防。11月1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当庭宣判了一起强制猥亵案。

  被告人张某为高学历自谋职业者,独自开设课外辅导班。授课期间,张某强行抚摸一名未成年男学生,实施猥亵。高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建议建立监管或备案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爱军表示,个人在从事家教行业前,必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应教学资质,杜绝“黑辅导班”。

  “应充分考量从业者是否具备开设补课班的道德素质、职业素养、专业资质。”张晓冰分析,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相关制度和执照发放标准、程序,探索独自开设辅导班的相关流程,如登记备案程序、查询手续等,在事前做好评估和查询工作,事中做好定期监督工作。

  朱爱军指出,家长在聘请辅导教师时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注意查验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等,必要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开放有条件的个人查询通道,方便家长提前做足功课。”张晓冰认为,查询权限不应只局限于应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7917人,起诉猥亵儿童犯罪7767人,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2167人。

  郗培植回忆,在他参与的案件中,一个年仅15岁的初三女孩出于信任,独自前往数学老师宿舍补习功课,却遭受性侵害。事后女孩一度无法正常生活,长期失眠。

  性侵犯罪人员,是否真的能够改过自新?张晓冰表示,服刑期满意味着结束监狱生活,即解除物理隔离,但服刑的结束,往往并不意味着犯罪人员不再重犯。“性侵犯罪人员服刑结束再进入相关行业,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风险仍然存在。”

  然而,“终身禁业”的同时还应考虑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问题。郗培植指出,“‘终身禁业’禁的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相当于扎紧‘栅栏’,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保护屏障,而不是禁止其从事一切职业”。

  朱爱军认为,实行“终身禁业”是十分有必要的,但应注意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进行合理的筛选,“如果范围过宽,将不利于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如果范围过窄,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张晓冰分析,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终身禁业”和“犯罪前科”条款在社会实践中的关系,避免叠加效应导致服刑人员无法就业。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后,多数用人单位通常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终身禁业”是比“犯罪前科”更聚焦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因此,要避免犯罪人员因这两类条款逐渐“边缘化”,无法重新融入社会。

  张晓冰建议,司法机关可探索终身从业禁止定期评估机制。对于多年未再犯、彻底改过自新的,可将“终身禁业”这种非刑罚处置措施改为期限禁业,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终身禁业,使其有机会实现劳动就业权。这一前提是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和需求,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

  朱爱军则提醒公众,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遭受侵害,要勇敢地说“不”,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保留相关证据。同时,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共筑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责任编辑:纪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