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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巴尔虎右旗市监处罚﹝2025﹞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法事实: 该超市销售的“旺仔大白梨”饮料外包装瓶身显著位置标有“TSINGTAO”字样,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TSINGTAO”一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该产品标注委托生产商为“黑龙江昆仑啤酒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现场共发现侵权的“旺仔大白梨”饮料287瓶,其中包括:1.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8日的产品;2.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7日的产品。上述产品外包装标识内容基本一致。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表述,该超市销售的“旺仔大白梨”饮料于2024年8月29日进货200件,2025年6月16日进货100件,2025年8月20日进货200件,供货商为黑龙江昆仑啤酒有限公司,并提供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共计购进500件,销售400多件,进购价9.7元/件,销售价17元/件。其中,向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里镇鑫呼伦肉干面馆销售了30件,总价格510元。其余零售记不住销售给谁了。
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
处罚机关: 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0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6-03-1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