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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政府令第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严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日常工作。
市和旗市区机构编制、监察、审计、信访、统计、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条 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
第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考评指标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情况。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和形势的变化及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并重新公布实施。
第九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规范行政权力事项,政府职能切实转变;
(二)全面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不断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条 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不断提高;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评估机制健全。
第十一条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决策机制健全;
(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得到严格履行;
(三)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和改进;
(二)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
(二)自觉接受监督,监督效能明显提高;
(三)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得到落实。
第十四条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要求:
(一)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健全,重点领域社会治理成效显著;
(二)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得到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能够依法及时处理;
(三)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裁决制度,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逐步完善;
(五)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不断健全,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六)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十五条 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逐步增强;
(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实现常态化,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
第四章 考评方法和考评程序
第十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采取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专项考评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评价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考评机关制定并印发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
(三)考评机关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五)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
(二)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
(四)对考核对象的下属单位进行抽查;
(五)收集、统计、核查相关数据、信息;
(六)核查、调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七)考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外部评议可以由考评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评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中予以加分:
(一)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本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被市级(含市本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五)考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考评对象降低考核等次,情节严重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重大行政决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或者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三)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违法违纪,被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
(五)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考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纳入旗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考评机关分别向考评对象下发整改意见书,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整改状况纳入下一年度考评内容。
考评机关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报本级党委,并抄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 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或者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追究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消极应付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评机关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