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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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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9-06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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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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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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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2016—2020年)》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91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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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根据中共雷速体育:、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政府令第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7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100项三级指标;7项一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机关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的原则,结合改革任务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在制订考评指标时予以明确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应对接工作,建立起行政审批清理、审核、监督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

2.推进行政权力下放。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审批层次的事项外,将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旗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市和旗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做好雷速体育:和自治区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

3.推行便民、高效的行政审批模式。市和旗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探索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

4.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5.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对权责清单实行编码化管理。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6.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进一步梳理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划清部门职责边界,着力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7.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绩效管理。

(三)完善宏观调控

8.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制定并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

9.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制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目录,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的和服务价格。

(四)加强市场监管

10.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推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多证合一”。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重点领域失信严重程度分类管理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建设经营异常名录库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库,实现跨部门互联归集共享,强化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12.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五)创新社会治理

13.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

14.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度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15.推进社会自治。指导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修订、完善居民公约和乡规民约,加强对协会、商会章程和行业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行为和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六)优化公共服务

16.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公共服务事项,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规范进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行政权力事项。

17.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积极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将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实行“一口受理”,加快推进网上办理。

18.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19.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工作的重点由监督企业向监督政府转变。完善绿色发展评估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0.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水资源、土地资源、矿山生态环境、林业资源、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

(八)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21.启动政府立法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成立市政府立法机构,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及时开展立法工作。建立政府立法评估制度,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

22.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健全政府立法起草机制。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

23.坚持立改废并举。制定政府规章符合法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及时启动政府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开展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九)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24.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有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合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5.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政府令第135号),健全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

(十)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

26.落实备案审查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确保所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7.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根据上位法调整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及时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相结合,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进行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

28.完善监督机制。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处理申请提出的审查建议。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十一)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

29.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细化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

30.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并注重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机制。

31.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32.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33.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十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34.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市政府和旗市区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35.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清单化管理。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编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36.严格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续评估,并根据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其他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十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37.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根据市和旗市区政府事权和职能,通过权力下放、依法委托等措施,推进执法重心向旗市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下移,不断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38.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继续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牧林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39.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审批和备案工作。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

40.理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4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42.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委托执法,委托执法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单纯的委托协议不能作为委托执法的依据。

43.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领取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行行政执法资格网上考试和颁证工作。

44.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职责权限、身份性质、聘用条件等。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执法。

45.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健全纪律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46.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保障行政执法经费。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完全脱钩。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48.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系统的统一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空间,减少执法随意性。在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引用自由裁量基准条款并说明适用理由。建立行政裁量权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49.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操作音像设备技术的培训,逐步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为。规范执法台账和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管理,建立纸质档案卷宗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双轨制。

50.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梳理执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51.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报备。

(十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52.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厘清不同部门、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现执法责任到岗到人,严格实行权责挂钩。

5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统计、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日常监督工作。

(十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健全

54.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认真贯彻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导意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对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55.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制度,实现执法全过程网上传递。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和信息查询系统。

56.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健全和完善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及程序。积极运用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五、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基本形成

(十八)自觉接受监督

57.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58.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健全政协委员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处理政协委员提案,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59.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6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重视发挥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十九)加强行政监督

61.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

62.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63.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64.加强政府和公务员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65.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四风”问题和顶风违纪问题。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二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66.加强监察监督。认真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67.实施审计监督。强化对下级审计的领导,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二十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68.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例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热点敏感问题回应等机制。

69.加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发布。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70.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二)健全社会矛盾预防

71.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仲裁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72.强化重点领域治理。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73.加大普法力度。改进普法工作,创新普法方式,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二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74.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探索整合市直部门行政复议职责。

75.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76.加强行政复议保障。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落实复议人员、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二十四)落实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和仲裁制度

77.建立行政调解组织。公安、民政、环保、市场监管、价格、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以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组建行政调解队伍和调解专家库。

78.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构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调解机制,主动及时调解行政管理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受理、审查、终结等程序。

79.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梳理行政裁决的依据和事项范围,公开行政裁决职责,明确行政裁决的依据、范围和救济途径。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规范行政裁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

80.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社区和居民小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在物业、医疗、环保、消费、劳动争议、交通损害赔偿等领域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重点行业与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81.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82.加强仲裁工作。修订仲裁员管理、错案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规范仲裁办案流程。推进仲裁信息化,完善仲裁委员会机构建设。建立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五)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83.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及时处理。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84.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推动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七、有效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二十六)提升法治能力

85.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旗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86.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内容,作为考核、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

87.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质量。开展依法行政实务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质量。

88.实现领导干部考查测试制度化。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考查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89.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自觉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问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

90.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织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和监督本部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行为。

9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要求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部门)中心工作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任务,协调解决问题,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92.落实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向社会公开。

93.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94.完善法治政府考核制度。创新考核方式,突出考核重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二十八)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95.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继续推进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法制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96.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建立符合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培训和轮训制度,推进法制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97.加强工作保障。充分保障法制机构工作条件,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二十九)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98.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在旗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中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99.加强理论研究。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经验总结,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100.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法治宣传工作的领导,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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