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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精神,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援助体系,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全区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联动机制。
二、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自治区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四、资金来源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动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发。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发。
五、补贴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组织实施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家统计局呼伦贝尔调查队、教育局、呼伦贝尔学院和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领导组成的困难群众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部门要在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通过会商制度共同落实好补贴联动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落实联动机制,向市政府做好汇报执行情况;国家统计局呼伦贝尔调查队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供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各旗市区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同时统筹安排相关费用,以利于成员单位做好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市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呼伦贝尔学院、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扎兰屯职业学院负责向我市各相关部门提供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各旗市区政府负责掌握本地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