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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24〕66号 2024年11月24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动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经市政府2024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呼伦贝尔市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7.5%(含生育保险)调整为8.4%(含生育保险),即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4%(含生育保险)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