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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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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0-16
发布文号
呼政发
关键词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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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92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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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国家、自治区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本着“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取消、能够交给基层办理的坚决下放”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下放我市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今后各地区凡是资金能够自行平衡,不需要申请上级投资的各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各旗市区(含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只审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需要申请上级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
(三)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技术工艺成熟、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单位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需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
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支持文件。
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应到规划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技术工艺复杂,或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咨询论证。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七)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设立的重大项目稽查机构对其实行稽察监管,对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处理决定,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专款专用;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察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八)在国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条例、法规、规章、办法未出台前,各旗市区可以参考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在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核准备案程序、各项要求按照内政发〔2011〕128号文件执行,我市不再另行规定。
内政发〔2011〕128号文件印发的核准目录规定“由盟市、旗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盟市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盟市级、旗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本目录明确规定“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根据这一规定,以下项目不涉及跨旗市区的、不涉及资源配置的、不涉及重大环境影响制约的,予以下放各旗市区核准备案。
(一)各旗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1.原材料
化肥: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呼伦贝尔市投资主管部门受自治区委托管理核准外,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旗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城建
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由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城建项目由旗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房地产开发
由旗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社会事业
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由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社会事业项目原则上由旗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确需由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旗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呼伦贝尔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外商投资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旗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行业项目核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13〉2256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版投资核准目录或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将依照其规定调整执行。
对核准类项目,政府项目稽查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监管。
(二)各旗市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除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旗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落实扩权强县试点旗市有关工作
试点旗市可直接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具体包括:
(一)申请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由试点旗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同时抄报盟市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试点旗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批文,同时抄送盟市投资主管部门。
(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需要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事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试点旗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盟市投资主管部门。
(三)试点旗市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旗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盟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试点旗市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旗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抄报盟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监督管理
上述项目、事项管理权限下放后,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工商、质监、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监察等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的协同配合工作,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因权限下放影响项目各建设条件的落实。同时严格依法依规加强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和机制,依法依规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督。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项目的审批、核准事项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各地要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积极做好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各地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后,要按月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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