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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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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5-05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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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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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 发展规划》和《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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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 发展规划》和《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 发展规划》和《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5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122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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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蓝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情况

“十二五”期间,在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民政厅的指导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级民政部门始终坚持把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和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全市民政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在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1.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保障机制、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以城乡低保为主要内容,以五保供养、灾害应急救助、城乡医疗救助、贫困大学生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补充,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配套,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

2.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稳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十二五”期间,通过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措施、推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的工作目标。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由2011年的282元/月提高到2015年的468元/月,增加186元,提高66%,年均递增13.5%。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256元/月提高到2015年的464.9元/月,增加208.9元,提高81%。“十二五”期间,城市低保资金累计支出35.5亿元,年均递增6.9%左右。全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1年的1847元/年提高到2015年的3300元/年,增加1453元,提高78.7%,年均递增15.6%。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1430元/年提高到2015年的2449.8元/年,增加1019.8元,提高71%。“十二五”期间,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累计支出9.4亿元,年均递增14.8%左右。通过开展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以及加强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认定更加科学、严格、精准,低保对象人数有所减少,其中:城镇低保对象人数由2011年的191492人减少到2015年的130908人,减少60584人;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人数由2011年的93789人减少到2015年的91411人,减少2378人。

3.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提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全市现有农村牧区五保对象4671人,“十二五”期间累计发放供养资金8205.3万元,年均递增10%。集中供养平均标准由2011年的3583元/年提高到2015年的6600元/年,年均递增16.5%,分散供养平均标准由2196元/年提高到2015年的3600元/年,年均递增13.2%。全市敬老院数量由2010年的33所整合为15所。其中明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管理的14所,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13所,完成率93%,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1所。敬老院床位总数2691张,集中供养能力达56%。14所公办敬老院中,4所被评为国家三星级(最高级),3所被评为自治区二星级,5所被评为一星级。

4.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探索开展“救急难”工作。市政府出台《呼伦贝尔市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14〕42号)文件,确定扎兰屯市和阿荣旗为“救急难”工作试点旗市,明确试点工作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指导全市科学、规范开展“救急难”工作。“十二五”期间累计发放临时救助金5475.3万元,47812户次受益,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水平达到户均1353元。

5.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并逐步完善,全面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旗市区医疗救助封顶线逐步提高,最高达到5万元。“十二五”期间累计城乡直接医疗救助18.7万人次,发放救助金27808.3万元;累计资助参合参保104.1万人次,支出资助参合参保资金5912.1万元。12个旗市区全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并建立结算平台,简化医疗救助程序,优化报销流程。

(二)灾害管理体制、机制和应急救助能力明显增强

着力构建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14个旗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全部制定或修改了本级本部门的各类预案。稳步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为抓手,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气象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等活动。10个社区被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命名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实现全覆盖。建立雷速体育:、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三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印发《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呼财社〔2014〕554号)文件,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取得新成效

1.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有各类养老机构238所,总床位1.3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其中: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老年养护院14所,床位3400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68所,床位550张;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72所,床位1800张;农村敬老院15所,床位2691张;光荣院1所,床位215张;民办养老机构68家,床位5119张。养老设施逐步完善。2015年市精神疗护院开工建设。

  2.全市孤儿911人,全部享受孤儿生活补贴,集中供养1232元/月/人、分散供养1008元/月/人。儿童福利院一所,建筑面积7000余平方米,床位195张,集中养育孤残儿童160人。

3.慈善宣传进一步加强,慈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慈善募捐工作实现历史性的突破。开展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效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孤寡伤残、贫困群体的实际困难,不断扩大慈善事业的规模和影响。“十二五”期间,市慈善总会累计接收社会各界捐款2267.8万元。支出2210.21万元。主要用于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1.全市贫困老年人救助政策得到全面落实,6万多名困难老年人享受到最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政策。

2.老年优待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基层医疗机构实施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备案政策,全市主要医疗机构均设立老年病科,并实施挂号减免等优惠政策。

3.落实老年福利政策2014年1月起全面落实高龄津贴普惠政策,津贴补助标准为80-99岁每人1200元/年、100岁以上每人3600元/年。

4.加快推进老年人管理服务协会及组织建设,全市建立老年协会和组织413个。乡镇、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建老年服务组织365个,初步形成老年人管理服务网络。

5.老年权益得到全面落实各地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纳入普法教育内容。进一步加快基层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点建设,建立法律援助中心394个其中老年维权组织42个。

(五)双拥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双拥共建深入开展。

扎实做好双拥创建工作。2012年成功实现国家级双拥模范城“三连冠”目标。坚持军地互办实事。一是在解决好部队战备执勤、官兵生活保障、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下功夫;二是充分发挥双拥工作的桥梁纽带和助推作用,大力开展好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等拥军活动,特别是发挥好“两新组织”在拥军领域里的新作用和新活力。每年“八一”、元旦和春节期间,各级四大班子领导都要亲自到部队进行走访慰问。“十二五”期间,全市慰问部队资金2600余万元。驻地军警部队参与地方重点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工程159次,扶贫帮困2400人,捐资助学502人,捐助资金178.2万元;参加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2322次,出动兵力5万多人次,车辆6000多台次,植树治沙110余万亩。

---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

严格执行各项抚恤定补标准。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月标准275元-460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规范运行。市本级及旗市区配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12个旗市区全部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结算,方便优抚对象住院就医;1-6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100%报销;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同时享受门诊补助。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得到缓解。“十二五“期间,共解决208户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题。全市233座零散烈士墓维修保护工作全部完成。

---安置工作改革创新。

义务兵优待金政策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稳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共接收退役士兵3392名,参加教育培训1598名,培训率40%以上。2014年开始实施地方经济补助金政策,为2011-2013年退役的1147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金3668万元。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正常进行,“两个待遇”得到有效落实。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社区服务设施得到改善。现有城镇社区259个,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市级试点15个。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216个,占社区总数83%,比2010年提高58%,500平方米以上的73个,2000平方米以上的11个,面积最大的5936平方米。实现社区联网152个,占总数的59%。已建成信息化管理平台的88个,占总数的34%。全市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总面积126910平方米,平均每个社区490平方米,比2010年增长6倍。二是社区服务功能得以加强。我市社区服务功能建设主要为服务和文体活动两大功能。社区居委会主要以社区服务功能为主,协助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包括社区就业、社会救助、计划生育、法律咨询、民事调解等一站式服务中心。三是社区服务队伍实现强化。全市共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155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044人,占67%。比上届提高14%。四是完善社区服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组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23.3%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部分社区拥有1-2个社区社会组织,初步建立了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五是社区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加强“一个中心、两个站建设”,各地普遍建立一站式服务大厅,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延伸到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队伍逐步完善和壮大。六是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稳步推进。2013年在全市选择五种类型的10个嘎查村作为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单位。2014年将市级试点扩大到15个。

)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卓有成效

---区划地名工作取得新进展。

《政区大典》·呼伦贝尔卷的50万字正文部分编纂工作顺利完成。从2010年开始,完成我市沿中蒙中俄边界的新左旗、新右旗、陈巴尔虎旗、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5个边境旗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

---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更加规范。

    全市(不包括满洲里市)现有18个婚姻登记处。2010年正式投入使用全区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系统,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优化婚姻登记服务场所环境,达到民政部3A等级评定标准4个。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完成旗市区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档案电子信息补录工作。参加全国首届结婚登记颁证大赛,荣获全国三等奖和最具特色奖。“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110099对,离婚登记38745对,办理收养登记140件。

    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切实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党办〔2014〕18号)《成立呼伦贝尔市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呼党办字〔2014〕35号)、《呼伦贝尔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呼民政发〔2013〕221号)等文件,有力推进殡葬改革进程。全市现有殡葬管理所12个,殡仪馆18个,公墓26座。火化区行政区域9个,非火化区3个,累计火化尸体43068具。2014年-2015年,全市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生态安葬3216人,投入基本殡葬服务政策资金、生态安葬资金401.3万元。“十二五”期间投入1195万元进行殡葬基础设施改造,殡葬服务环境明显改善。殡葬服务单位行风建设富有成效。积极打造绿色公益性公墓。

    ---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1个,均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中成立机构核定编制的8个,有机构没编制的3个。床位293张,办公面积8679平方米。累计救助20617人次。

认真贯彻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文件和要求,制定出台《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2〕90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细做实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呼政办字〔2012〕273号)文件。发挥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强化民政、公安、城管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互动互补的良好局面。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传递温暖、关爱救助”宣传月、全市救助站开放日、“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等活动。启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救助寻亲网。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管理服务操作流程。严格进出站手续,确保依法救助。加强培训,提高救助管理机构服务人员政策理论和业务能力,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服务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能力建设,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服务水平。

(八)社会组织日益增长

社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质量稳步提高。截至2015年末,全市社会组织1027个,其中,社会团体670个,民办非企业356个、基金会1个。业务领域覆盖经济社会各方面。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人员。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成立呼伦贝尔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个,下放行政审批层级项目2个。

(九)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稳步推进

“十二五”期间,福利彩票年销量由2011年的1.63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74亿元。形成以电脑票为主,网点即开票、中福在线协调发展的玩法格局。电脑票投注站达到300多个、网点即开3个,建成覆盖旗市城区、大多数乡镇、规模较大村庄的销售网络。筹集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项目,惠及全市数十万困难群众。

(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及服务机构建设

现有专职社区工作者1671人,社区志愿者队伍1051支,志愿者16800名。其中注册登记志愿者4213人。297人取得护理员职业资格;通过初中级职业资格鉴定的灾害信息员264人;取得殡葬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44人。青年志愿者协会29家,青年志愿者服务队2000余支,注册青年志愿者5.7万人;助理社会工作师14人、社会工作师1人。制定《呼伦贝尔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每年培训社会工作人员500余人次、社会工作骨干50余人。

展望“十三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

一是民政事业的地位更加突出。新世纪以来,改善民生已经提升到党的执政目标的战略高度。历史积淀的民生问题迅速凸现,民生工作难度加大,民生领域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更加复杂、尖锐,民政事业在履行解决民生、维护民权、落实民利的核心职责中遇到新的机遇和挑战。二是民政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三是发展不平衡成为制约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突出矛盾。四是资金供求矛盾依然突出。总之,“十三五”时期,需要我们积极抢抓机遇,应对挑战,科学谋划,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民政部门应有的作用。

    “十三五”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188比分直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呼伦贝尔社会发展定位,切实履行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以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为重点,以扩大社会服务覆盖面、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实现城乡、区域和群体间的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加大社会服务投入,创新社会服务体制,推动民政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国防等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呼伦贝尔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民为本、服务全局的原则。紧紧围绕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问题作为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发展与困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政事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民政事业资金投入机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原则。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要和可能,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发展模式,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和部署各项民政事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财力保障更加有力,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三)奋斗目标

着眼于提升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基础,以加强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为支撑,以满足各类社会主体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为方向,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加大整合和推进力度,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民政事业发展体系。

三、基本任务

(一)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健全完善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部门间业务数据共享流程,切实提高救助申请认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重点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加大救助力度,提高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城乡低保区域之间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农村牧区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有效联动,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6%以上。加强低保与就业救助、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采取岗位推荐、低保渐退等措施,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依靠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兜底保障。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规范、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内容、标准、形式、办理程序、供养服务、资金保障以及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等,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加强全市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地方调整和优化供养服务机构布局,努力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牧区特困供养服务设施网络,全市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以上。

3.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科学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付费用和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设置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进一步简化救助程序,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费用“一站式”结算,为城乡困难群众就医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结算方式。到“十三五”末,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加强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慈善医疗救助的衔接,切实发挥慈善组织在医疗救助中的补充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4.临时救助。建立科学合理的救助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生活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有序推进“救急难”工作,加强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业务平台建设,健全人社、教育、卫生、住建等部门协作机制,完善部门间转办业务流程,积极发挥嘎查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作用,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情况,主动帮助提出“救急难”申请并协助落实。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规范救助管理和服务流程。注重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二)切实加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1.完善救灾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加大本级和地方救灾资金的投入。旗市区成立救灾减灾的综合协调机构,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减灾救灾工作机制。

2.加强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建设。继续推进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级的现有预案,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操作性和相互衔接;加强基层救灾装备建设,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形成协调有序、决策科学、行动快捷的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网络,全面提升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3.加大灾区恢复重建和灾后生活救助力度。力争将城乡居民因灾倒塌恢复重建纳入基本建设规划,积极探索和建立民房保险制度,实行倒房恢复重建项目管理,逐步提高倒房重建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受灾人员的生存与发展能力。探索建立救灾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挂钩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

(三)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1.残疾人保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丧失劳动能力和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视为单独立户,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加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为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继续实施民政部“残疾人福康工程”和自治区“残疾人助康工程”,不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为更多的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推动建立家庭照顾、社区照料、机构照护相互支撑、互为弥补的残疾人长期照护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与养老服务的融合衔接。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拓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范围,对承担高额医疗康复费用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

2.慈善事业。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政府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培育、指导和监管,创新慈善载体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加快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综合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慈善违法违规行为。

加快福利彩票事业发展。认真落实《彩票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管理,完善销售机制,提高营销水平。保持销售量年均10%的增长速度,福利彩票累计销售力争达到15亿元以上。

3.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开展应对老龄化行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发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继续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为社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必要的专业化服务。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加大力度推进“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建设,整合资源,扩大“12349”便民为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范围,提升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运营,提升为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水平,积极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推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按照就地就近、老年人自愿、政府鼓励的原则,推动建立邻里互助点以及老年助餐点等居家养老服务载体;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扶持城乡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2)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结合街道(乡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农村牧区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重点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全面掌握老年人服务信息,整合服务资源,组织为老服务活动,形成全方位、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优质化服务。

3)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按照各级政府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以收养城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空巢、独居老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现有的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向老年养护院转变,为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本级运营一所医养结合的公益性、示范性老年养护院;70%的旗市区建设一所综合老年养护院,重点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福利服务需求;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以上;50%的社区建有一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社区居委会建有一所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托老所),进一步满足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在农村牧区推进“互助养老幸福院计划”,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建设农村牧区幸福院(养老服务站)170个,努力实现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

4)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

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床位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通过规范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大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继续落实有关税收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提高床位补贴标准,执行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健康快速发展,力争“十三五”期间新增床位5000张。

5)提高养老设施信息化水平

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一是运用内蒙古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养老机构信息监管。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全覆盖。二是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12349便民为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6)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健康养生养老产业。

促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良性互动,以“生态养·呼伦贝尔”为品牌,利用中蒙药、绿色食品、纯净生态、凉爽夏季等独特优势,发展休闲、滋补、康体等健康养生产业,建成北方一流健康养生目的地。加政府扶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发展养老产业,探索多种模式开办养老机构。积极发展保健食品药品、老年服装服饰、健康辅具等老年用品产业,拓展养老消费市场休闲养老市场化体系基本建成。

7)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和养老机构远程医疗等试点项目,推进智慧医养护一体化发展。

4.加强儿童福利事业建设。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度,推动建立和发挥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尽责的救助、关爱保护机制。建成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阿荣旗新建3000平米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城乡社区普遍兴建“社区儿童之家”,为现有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救助和康复设备。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集中供养率争取达到50%以上。

5.继续提高城镇特困人员生活费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使城镇特困人员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适时提高津贴发放标准。

(四)不断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优抚安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

1.推进优待抚恤工作。做好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以完善待遇标准体系、规范数据管理、创新服务方式为重点,使优待抚恤工作更上一层楼。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投入,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认真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不断提高优待金标准,使其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

2.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对市光荣院现有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为孤老优抚对象保障服务水平。

3.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管护。对4处自治区级和6处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重建或维修改造,充分发挥其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方面的作用。

4.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单位建设。按照国家军休安置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军休干部将采取多点网络布局、开放式服务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服务方式,因此,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和军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势在必行。围绕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库建设,落实军休人员及工作机构等相关政策明确需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投入,落实军休人员“两个待遇”。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改善其办公条件和服务功能。

6.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需要,增强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促进稳定就业,大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安〔2014〕73号)文件要求,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培训教育工作。

7.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落实工作。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接收的退役士兵大部分以自主就业为主。为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助金。

8.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按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文件规定,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保障购(建)房经费,雷速体育: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双拥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围绕呼伦贝尔雷速体育:、市政府和部队建设的中心工作,着眼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积极发挥军地资源,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1.结合新形势下强军战略目标,自觉站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战略全局,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出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实在管用的政策措施。紧紧围绕部队所需所求,充分发挥双拥工作的桥梁纽带和助推作用,大力开展好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等拥军活动。

2.广泛开展双拥宣传,大力弘扬新时期军民决胜小康兴边富民的正能量。把凝聚军民意志、汇聚军民力量作为双拥基础工程来抓,以爱国主义、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为重点,大力加强双拥宣传教育。

3.充分发挥部队资源和优势,积极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发展。各军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主动承担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中的急难险重任务,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4.进一步贯彻落实《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确立呼伦贝尔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奋斗目标,巩固双拥创建成果,创新双拥模范城工作新载体。做好新一轮双拥模范城表彰大会工作。

(五)加强城乡基层民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加强社区服务功能建设。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开展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劳动就业、法律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养老、医疗卫生、社区康复、计划生育、邮政服务、文体教育、社区安全、流动人口管理等服务项目。大力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留守老人、高龄老人以及生活贫困老人提供安全守护、餐饮配送、医疗保健、心理慰藉、日间照料等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同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加强残疾人协会和社区康复站建设,强化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帮助残疾人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服务。积极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大力发展社区志愿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二是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建设投入。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和改造社区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开发城乡社区户外活动场所,推进社区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亮化,逐步完善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专项服务设施为补充、服务网点为配套、社区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均应符合无障碍标准。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康复、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着力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归属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范化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要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积极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明确社区服务设施费用标准,实现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综合考虑服务人群和覆盖半径,整合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资源,以街道为单位,设立街道公共服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代办点。2020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覆盖率继续提高,街道公共服务场所基本实现全覆盖。苏木乡镇、城中村、城郊村建立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心村、传统农村、牧区建设总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其中办公面积不得超出总面积的30%。人口比较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建立流动服务车、服务站点、代办员等制度。

三是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到“十三五”末,城市社区直选比例有所提高。进一步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是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切实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配置,每个社区居委会配置6-10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聘任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继续实施一社区一名大学生政策,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区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各级民政部门或者政府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补贴待遇,确保其报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五是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加大社区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统筹“智慧社区”平台建设,完善社区信息化发展运行机制,按照“基础设施高端化、政府服务协同化、公共服务网络化、区域管理智能化、社区服务集成化、居民生活现代化”完成智慧社区建设。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家庭、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实现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改进信息技术装备条件,完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环境,逐步形成互联互通共享的信息服务系统。采取试点推进的方式,将社区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基础网络、信息终端、基础信息资源建设采集和利用,构建政府、社区、居民之间的社区服务、管理基本需求和街道服务内容通过网站、手机等多种方式的互动平台。完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建立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基础数据库,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和相关信息。建设由各类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提供社区服务信息的社会服务信息资源库,推动各类服务信息发布平台的协同。推进使用互联网+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社区电子显示屏、社区信息亭、智能手机等媒介或渠道,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进行便民利民信息查询和交互服务。加快推进街道、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梳理、整合公安、司法、计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源,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运行模式,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和全区域通办,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社区、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与旗市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互联互通,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流程和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办理和反馈服务。探索制定社区网络信息等级防护措施,规范消费信息市场秩序,提高社区网络信息、公共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到2020年,全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力争达到100%;通过智慧社区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社区基本达到全覆盖;通过信息网络享受到便民服务基本业务的社区基本达到全覆盖。

(六)坚持依法管理,切实提高社会事务服务水平

---加强行政区划工作。

1.大力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完成1条省界和1条盟市界、23条旗市区界的联检。

2.建立完善的呼伦贝尔地名数据库。将1:5万地形图和旗市区界线以及各类地名整合为一体。完善地名网站,为社会提供完整、准确、全面的地名信息服务。完成市、旗市区级政府驻地的地名规划,改变先建设后命名的现状。完善城市、苏木乡镇、重点嘎查村地名标志设置。完善城市网络门牌和三维电子地图建设,拓展地名信息化服务范围。

3.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并进行成果转化。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充实地名数据库的地名信息。

---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理顺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机构编制、经费等难点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争取在2020年前全市婚姻登记机构列入行政机关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婚姻登记员编制按规定进行配置,业务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提高婚姻登记人员能力和素质,组织婚姻登记培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完成旗市区婚姻登记机构婚姻登记档案电子信息补录工作。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推进全市婚姻登记机构达标晋级。对照等级评定标准,合理规划婚姻登记办公场所,加大公共财政对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登记机构信息化建设。力争80%的婚姻登记机构达到或接近3A级以上标准。

---深化殡葬改革,初步建成基本殡葬服务体系。

一是殡葬基础设施投入持续增加。每个旗市区建有1所配备环保节能型火化设备的殡仪馆、1所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旗市区级殡葬设施覆盖到乡镇、每个乡镇建有1所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等骨灰安放设施。二是殡葬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和节地生态奖补制度,力争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殡葬公共服务领域力度,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的有效落实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力争实现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成为全民福利的目标。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协调的殡葬标准调整机制新建殡仪馆3个,改扩建殡仪服务中心2个,实现旗市级殡仪馆及殡葬服务设施的基本覆盖。配备、更新环保节能型火化炉25套、具有冷藏功能的殡仪服务车18台及冷藏柜等其他殡葬服务设施。

---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和要求。完善旗市区政府牵头的领导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完善综合考评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评估考核作用。进一步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救助服务网络。

协调公安等部门,积极落实呼伦贝尔市政府《关于对市救助站和各旗市区救助站长期滞留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的通知》(呼政字﹝2014﹞2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31号)等文件,解决长期滞站人员户籍问题,从根本上解决长期滞站人员移交安置、安全管理等问题。

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到2020年,70%的旗市建有一所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积极争取市本级财政、人员编制及上级资金支持,加强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人员编制配备、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达到国家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要求,积极申报等级评定,填补我市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空白。

指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服务,积极探索“类家庭”、“类学校”、家庭寄养、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的救助保护模式,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积极推进社会工作和专业岗位设置,引入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发挥专业工作方法在个性化管理、柔性化服务等方面的特长,提高救助保护效果。

七)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完善全市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丰富居民业余生活、提供志愿服务、促进社会和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按照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市场手段,放权授权,逐步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政社”互动。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凡是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组)、联络员等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八)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普及志愿服务理念

1.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专业社工人才培养,加强社会工作核心团队建设。建立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特色鲜明的本土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党委政府推进的养老、救助、灾害、儿童等民生重点领域广泛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推进“三社联动”。培育支持“草原英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团队。着力推进社会工作“三区”计划。鼓励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

2.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大力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动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通过向志愿者组织注册志愿者和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使每一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系一定数量的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在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九)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效率

着眼于提升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民政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完善与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相适应的民政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各类民政对象和民政服务机构的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平台,做到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管理、数据共享。提高相关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统领全局、协调各方,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发挥党委领导的核心作用,强化党的领导,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将党建工作和行政工作有机结合,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增强创新意识,准确把握民政发展规律,破解制约民政发展难题,开创性地推动各项工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找准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大胆创新,探索新思路、创造新模式、积累新经验,推动民政事业协调发展。要研究制定政策,推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补充的有效聚合。要研究用科学的精神、创新的思维、改革的办法,不断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殡葬、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的改革。要进一步用发展的眼光研究解决社会救助、老龄事业、防灾减灾等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行性。要根据社会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慈善信息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和居家养老等制度的建立。要将民政工作的改革创新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突出民政工作重大决策的创造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推动民政事业创新发展。

(三)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以国家财政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逐步提高民政资金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重大项目和民生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高效

(四)加强民政法制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起与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系,重点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殡葬改革、优抚安置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建立工作。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民政执法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夯实依法行政基础,加强法治民政建设。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五)注重干部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以提高干部敬业创新、履职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继续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扎实开展民政系统行风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完善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体制和制度的漏洞。确保民政干部廉洁自律,风清气正,为民政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时期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基层治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进建立社区多元共治新格局,构建现代化的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民主和服务需求。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城乡社区发展现况,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城乡社区建设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

    (一)社区服务设施得到改善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部分旗市区对本辖区的社区进行了整合。2015年末,共有城镇社区259个,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市级试点15个。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党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2011年4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呼政字201117号),大力开展社区办公、社区服务及社区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政府投入、项目支持、建设单位配建、驻区单位赞助等方式统筹安排,多渠道、多形式逐步解决社区用房问题。十二五期末,全市办公和活动用房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216个,占社区总数的83.4%,比2010年提高58%。其中500平方米以上的73个,2000平方米以上的11个,面积最大的5936平方米。实现社区联网的152个,占总数的59%。建成信息化管理平台88个,占总数的34%。全市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总面积126910平方米,平均每个社区490平方米,比2010年增长6倍。

(二)社区服务功能得以加强

社区服务功能主要分为服务和文体活动两大功能。社区居委会主要以社区服务功能为主,协助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包括社区就业、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社区康复、法律咨询、民事调解等一站式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以体育休闲、文化休闲为主,主要包括健身室、图书室、棋牌室、老年健身、舞蹈排练等设施功能。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活动,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重点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优抚对象、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等的帮扶救助服务。

(三)社区服务队伍实现强化

全市各地采取公开招考、居民选举产生和聘用等方式,充实和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155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044人,占67%,比上届提高14个百分点。各级组织和民政部门十分重视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聘请专家讲课,组织到社区建设先进地区观摩学习,互相交流经验。社区干部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

(四)社区服务体制机制建立完善

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23.3%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部分社区拥有1-2个社区社会组织,初步建立了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

1.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注重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活动经费补贴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推进党群共建,建立健全群众组织服务活动阵地,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社区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群众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组织社区服务活动。

2.理顺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城区、街道层面能办理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不再向社区延伸;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组织;凡依法应由社区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组织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的“一站式”服务机制,整合服务资源,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服务流程,增强服务能力。完善政策,进一步推进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社区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共驻共建机制,建立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评估体系,扩大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功能。

(五)社区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加强“一个中心、两个站建设”,各地普遍建立起一站式服务大厅,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延伸到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队伍逐步完善和壮大。

(六)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稳步推进

2013年在全市选择了城郊村、人口相对集中村、农区、牧区、林区等五种类型的10个嘎查村作为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其中:扎兰屯市、牙克石市、新右旗做得较好。2014年将市级试点扩大到15个。2015年呼伦贝尔雷速体育:、市政府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2015年,各旗市区农村牧区社区试点数不低于嘎查村总数的7%,2016年扩大到15%,到2017年至少20%的嘎查村完成农村牧区社区服务试点,2020年,50%以上的嘎查村要完成农村牧区社区服务试点。2015年各旗市区选择1—2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扩大试点范围,努力争创市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示范点。同时要做到“建管用”结合,避免造成闲置浪费。

二、“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梳理总结“十二五”期间社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系统分析当前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从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出发,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为抓手,促进政府公共服务、居民志愿互助服务、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向社区覆盖,逐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区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要务,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真正把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2.统筹城乡,整体推进。统筹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规划、服务设施建设、服务资源配置、服务队伍建设、服务产品供给,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区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整体推进城乡社区服务资源共享、组织共建、队伍共管力度,逐步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局面。

3.政府引领,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确保社区服务的公益性和便民利民,增强社区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发挥多元主体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4.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设施和网络作用,逐步整合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有关的资金、项目和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防止资源浪费。注重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社区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和共驻共建机制,发挥综合效益,增强服务功能。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既要全面谋划、科学布局、注重长远、整体推进,又要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既要把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普遍性、规律性特点,又要区分不同情况,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实施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

(三)发展目标

    从我市实际出发,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兼顾城乡特点,逐步缩小差距,到2017年初步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队伍、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

    1.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设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配置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每个社区不低于300平方米。力争“十三五”期末,城市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牧区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全覆盖,建设一批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全面提升社区信息装备条件和社区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2.建立统筹协调的社区服务内容体系。推动社区公共服务广覆盖,群众性互助和志愿服务制度化,社区专业服务和商业服务兴旺发达,建立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有效衔接的社区服务内容体系,实现居民群众生活舒适方便。力争“十三五”期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到所有城乡社区。

    3.壮大社区服务队伍。提高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基本形成一支专业素质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社区居民满意的社区服务队伍。

4.完善社区服务体制机制。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组织,着力理顺社区内外权责关系,健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政府与社区间的合作机制、社区组织之间的互动机制,优化社区服务发展的制度环境。基本建立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

三、重点任务

---“十三五”期间城镇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区服务功能建设

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开展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劳动就业、法律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养老、医疗卫生、社区康复、计划生育、邮政服务、文体教育、社区安全、流动人口管理等服务项目,切实保障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保对象等社会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大力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留守老人、高龄老人以及生活贫困老人提供安全守护、餐饮配送、医疗保健、心理慰藉、日间照料等服务项目,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和老年人生活质量。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同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要强化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建设,帮助残疾人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同时,积极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大力发展社区志愿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建设投入,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和改造社区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开发社区户外活动场所,推进社区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亮化,逐步完善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专项服务设施为补充、服务网点为配套、社区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均应符合无障碍标准。

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社区布局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康复、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着力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归属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范化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要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积极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明确社区服务设施费用标准,实现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综合考虑服务人群和覆盖半径,整合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资源,以街道为单位,设立街道公共服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代办点。

2020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覆盖率继续提高;街道公共服务场所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要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选范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居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议事协商、民主评议等制度,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要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各地要根据实际,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覆盖面,不断提高居民自治程度和水平。到“十三五”末,城市社区直选比例要有所提高。进一步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要切实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配置,每个社区居委会配置6-10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通过公开招聘,聘任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继续实施一社区一名大学生政策,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区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大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各级民政部门或者政府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定期对社区干部进行培训。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要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补贴待遇,确保其报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五)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加大社区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统筹“智慧社区”平台建设,完善社区信息化发展运行机制,按照“基础设施高端化、政府服务协同化、公共服务网络化、区域管理智能化、社区服务集成化、居民生活现代化”完成智慧社区建设。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家庭、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实现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改进信息技术装备条件,完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环境,逐步形成互联互通共享的信息服务系统。

采取旗市区试点推进的方式,将社区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基础网络、信息终端、基础信息资源建设采集和利用,构建政府、社区、居民之间的社区服务、管理基本需求和街道服务内容通过网站、手机等多种方式的互动平台。完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建立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基础数据库,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和相关信息。建设由各类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提供社区服务信息的社会服务信息资源库,推动各类服务信息发布平台的协同。推进使用互联网+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社区电子显示屏、社区信息亭、智能手机等媒介或渠道,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进行便民利民信息查询和交互服务。

加快推进街道、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梳理、整合公安、司法、计生、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源,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运行模式,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和全区域通办,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社区、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与旗市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互联互通,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流程和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办理和反馈服务。

探索制定社区网络信息等级防护措施,规范消费信息市场秩序,提高社区网络信息、公共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2020年,全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力争达到100%;通过智慧社区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社区基本达到全覆盖;通过信息网络享受到便民服务基本业务的社区基本达到全覆盖。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达到60%,农牧区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达到40%。

---“十三五”期间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大力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结合我市地广人稀的实际,区分城郊区、农区、牧区等类型,建设不同标准和功能的嘎查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站、点)。推进农牧场场队社区化,地方政府与场部所属农牧场生产队共建场队社区,推进场队整合,实行生产集约、生活集中、人口收缩,土地规模经营,推进社区化服务。

(一)制定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规划

各旗市区都要编制农村牧区社区布局规划和社区专项建设规划。一是要在旗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牧区建设规划、嘎查村布局等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人口规模适度、管理服务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社区居民自愿的要求,制定农村牧区社区布局规划。二是要制定农村牧区社区建设专项规划,把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嘎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设,农村牧区社区文化室、卫生室、警务室等建设结合起来,按照一室多能、一室多用的原则,注重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二)加强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苏木乡镇、城中村、城郊村建立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心村、传统农村、牧区建设总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其中办公面积不得超出总面积的30%。人口比较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建立流动服务车、服务站点、代办员等制度。

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要以旗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嘎查村集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有关部门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市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逐年递增,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各地农村牧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三)加快建立农村牧区社区生产生活服务网络

要立足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利用苏木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农村牧区社区服务站等平台,引进日用消费品连锁店进乡村、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进苏木乡镇和有组织的农牧副产品进市场,向农牧民群众提供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牧产品信息、农牧业科技、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多方面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

(四)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

各级财政要安排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村牧区社区工作者经常性、专业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执行政策、服务群众的能力。

(五)搞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指导好2018年第十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指导部门的工作力量,各级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充分发挥办公室职能作用。逐步理顺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以及社区内部各种组织关系,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完善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增加社区办公经费,切实保障社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开展城乡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实践效果好、居民满意度高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

(三)完善社区服务扶持政策

    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要切实予以保证;对闲置的公办学校、宾馆、培训中心、福利设施、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兴办社区服务事业。研究制定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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