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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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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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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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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5 15:01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16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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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24〕39号      2024年7月8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于超出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市本级预案、各旗市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预案和市直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各旗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旗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全面实施工业、燃煤、机动车、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预测、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本级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共同担任,成员由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下设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兼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

2.2 各旗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参照市本级指挥体系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1.1 监测

各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市气象局(气象台、气象服务中心)联合每日对未来7—10天空气质量、气象要素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1.3 会商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各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自治区统一预警分级,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黄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级预警(黄色):预测日AQI>200 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I级预警(红色):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 预警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分区管理”的要求,对预测全市相邻3个以上地区未来将出现I级、Ⅱ级、级预警重污染天气进行共同确认审核。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因沙尘、森林草原火灾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3.2.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或者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监测日AQI已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因臭氧(O3)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氨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市本级预警。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分区管理”的要求我市执行“区域四”相关预警措施。

级预警(黄色):预测全市相邻的3个及以上地区日AQI>200 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全市相邻的3个及以上地区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I级预警(红色):预测全市相邻的3个及以上地区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或监测到1个或多个区域达到黄色预警分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旗市区人民政府通报预警提示信息,相关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黄色预警。

(2)旗市区级预警。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当单个旗市区预测日AQI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或旗市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当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各旗市区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当按1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迅速采取升级措施。

3.2.5 预警审批

(1)市本级预警审批。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市本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生态环境气象局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市本黄色、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市本级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市本级预警解除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审批。

(2)旗市区级预警审批。旗市区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级(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2)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发布市本级预警时,预警启动范围内的相关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发布旗市区级预警时,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启动各自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涉气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Ш级、Ⅱ级、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02)、氨氧化物(N0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旗市区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02和N0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各旗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当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地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当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措施。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各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生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以及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依法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

4.3.2 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不可避免户外作业的,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事发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促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各地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使用不满足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各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④其他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机关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能源部门督促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3)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4)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4.4 市本级响应

4.4.1 市本级预警Ⅲ级、Ⅱ级响应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 市本级预警I级响应

市本级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事发地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5 信息公开

4.5.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组织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7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事发地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完善各级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先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市、旗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企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 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求事发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3 能力保障

各旗市区应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专家队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5.4 沟通保障

各旗市区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5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5.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各地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

6.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各旗市区、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培训演练

各旗市区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培训工作。

6.3 预案备案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7.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呼政办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清单

              3.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

4.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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