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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字〔2023〕68号 2023年12月29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医疗保险待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民生领域重点改革任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推进自治区级统筹相关工作,着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就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8.4%(含生育保险)降至7.5%(含生育保险),即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5%(含生育保险)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提高城乡居民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65%。
三、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住院。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二)生育门诊。一是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二是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三是实施门诊绝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5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为非财政全额拨款参保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并继续缴费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计发。
(四)男职工护理假期津贴。非财政全额供养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以男职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金额为基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5天护理假津贴。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视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单位缴费率及报销待遇标准。
(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系统结转调试,日期顺延。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