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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2-24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字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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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 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 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 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4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8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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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生活垃圾

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培育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全面提升我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作水平,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结合《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改革创新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投资运营机制和投入方式,创新和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的建设和运营,培育各种形式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示范先行、整县推进,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和模式,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领域改革。

    二、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2017年,自治区在全区试点开展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总体工作要求和各旗市区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决定2017年在扎兰屯市和鄂温克旗试点开展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其他旗市区也可选择先行先试。请各旗市区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本地区培育发展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并于 2017年3月9日前报呼伦贝尔市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建委)。

   (二)全面引入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市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及相关政策,全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制度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供给数量、质量及效率有大幅提升,基本形成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治理设施投资运营机制

    1.创新治理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整旗市区推进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

    2.培育治理设施多元化投资主体。大力推广PPP模式,PPP模式的实施机构应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规范选择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项目合作伙伴,完善财政补贴制度,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健全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大型环保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及相关工程。

    3.推广治理绩效合同服务。对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积极推广绩效合同服务,将治理效果与服务费用挂钩,建立基于垃圾污水治理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

    4.建立健全垃圾污水处理价格、收费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工作,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各旗市区应当按“乡镇自筹、村民收费、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快建立经费分担机制。对于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相对较高的问题,可通过水价、收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完善和调整自来水水价,体现农村牧区污水处理费用。

5.保障治理设施投资合理受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允许其依法获取排污费等经营收益,并可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价格、收费标准等未到位的情况下,有关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6.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通过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完善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由嘎查村集体持有,鼓励农牧民投工投劳,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的积极性。

   (二)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和方式

    市本级将适当给予补助,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自治区争取资金,加大对旗市区资金扶持力度。 旗市区财政要加大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投入力度,可以把用于农村牧区建设的各类涉农资金进行统筹,用于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要按照环卫作业与管理工作分离的原则,探索PPP模式,实行企业化运作,把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推向市场,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牧区环境治理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对财政困难的苏木乡镇和贫困嘎查村,各旗市区财政要承担兜底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已建立了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即由市住建委牵头负责,雷速体育:农工部、文明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农牧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爱卫办、妇联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全区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具体推进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旗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负总责,认真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对所辖旗市区的督促指导;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政策,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三)落实政策措施

    对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政策,降低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市场主体了解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的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主题教育,营造垃圾污水治理的浓厚氛围,使干部群众切实了解垃圾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对新制度新政策的认同感,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除陋习、树新风,努力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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