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app下载

图片

图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3年第16期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308-00088
  •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8-31
  • 发布文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3:27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4208次
【字体大小:  

呼政办发〔2023〕58号    2023年8月19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呼伦贝尔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规范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依规、科学施救”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预案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市、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1.6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旗(市、区)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相应专项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雷速体育:、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全市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雷速体育:、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助雷速体育:、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指导旗(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1.4  市级有关单位及职责

市级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纪委监委:

(1)应邀或受邀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跟踪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初步确定责任事故后,及时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2)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旗(市、区)政府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规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雷速体育: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实施舆情应对。

市发改委:

(1)负责把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2)负责组织编制和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立项,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落实项目投资。

(3)参与长输管道行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市本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5)配合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

市应急管理局:

(1)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5)指导协调组织健全完善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6)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呼伦贝尔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呼伦贝尔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预案》。

市工信局:

(1)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参与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

(1)负责按照规定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2)负责落实本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本市应急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本级经费由市本级负责,旗市区经费由旗市区承担)。

市住建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镇燃气、城市供热、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呼伦贝尔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协调和配合辖区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呼伦贝尔市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公路建设事故应急预案》。

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为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为事故现场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市农牧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农牧渔业、农机等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及调查工作。

市水利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对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预警,负责组织力量配合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市林草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对林业六局林产工程事故预警,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编制、管理及执行《呼伦贝尔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社局:

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和帮助符合就业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受灾人员解决就业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市教育局:

(1)负责配合属地政府指导发生事故的学校和教育审批的教育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配合属地政府指导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疏散,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及时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指导督促、监督学校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疏散工作。

市文旅广局:

(1)配合本市消防救援做好大型文化娱乐活动以及人群密集的文化娱乐场所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和文艺演出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广播电视宣传,实施舆情应对。

(4)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5)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呼伦贝尔市旅游事故应急预案》。

市卫健委:

(1)结合本市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医疗救护中心(应选骨伤科、烧伤科、食物中毒及有害气体中毒抢救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协调调派专家团队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拣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牵头组织的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应急救援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负责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

(1)为各类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市外事办:

协调处理市境内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涉外事宜。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外事项的关注,与有关部门拟定对外口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接待;协助有关部门向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呼伦贝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体育局:

(1)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等人群密集场所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单位和体育竞赛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市气象局:

(1)提供本市境内雷电灾害危险性等级图,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为事故现场和区域的应急救援提供气象(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监测、预报保障、发布气象风险预警。

(3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总工会:

(1)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呼伦贝尔分公司:

(1)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明确应急期间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各方面通讯方式。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救援系统通信畅通无阻。

(3)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呼伦贝尔日报社: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实施舆情应对。

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工作。

(2)参加事故现场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市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驻市相关部门(单位):

(1)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安全监察大队

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管区内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负责救援航空器停放本场地面保障工作。

(3)自治区在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驻市的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2.2  旗(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旗(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旗(市、区)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气象监测、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按照不同响应等级确定总指挥长,负责指挥、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长任命。

2.4  其他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上级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6  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2.7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各地要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抓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3.2  预警行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旗(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雷速体育:、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旗(市、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有亡人的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级其他有关部门;

(3)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旗(市、区)级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雷速体育:、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旗(市、区)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

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跨旗(市、区)行政区域,或者特殊区域、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事发地旗(市、区)有能力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4.3.2  Ⅰ级、Ⅱ级响应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雷速体育:、市政府决定启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应对,上级政府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4.3.3  Ⅲ级响应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事发地旗(市、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市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评估和确认,按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积极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4)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7)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

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雷速体育:、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11)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态失控,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4.3.4  Ⅳ级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由市有关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事发地政府组织先期应对。事故处置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4  指挥协调

4.4.1  各级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响应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只要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下级政府必须首先启动应急响应。上级政府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政府指挥机构应移交指挥权,按照上级政府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4.2  超出事发地旗(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政府根据事发地旗(市、区)政府的请求或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救援指挥机构。

4.4.3  当自治区现场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时,市级现场救援指挥部会同旗(市、区)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4.4  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

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要及时汇总现场相关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6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1  方案制定

组织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

场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4.6.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4.6.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

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

4.6.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4.6.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做好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6.6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6.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环境等风险信息的监测、鉴定与评估工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旗(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设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统一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依托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等。

4.8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权限本着“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旗(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事发地旗(市、区)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3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旗(市、

区)政府或本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上

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5.4  恢复重建

事发地旗(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旗(市、区)以上政府应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旗(市、区)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物资装备保障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注重新型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并保持装备良好。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民航、铁路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7  治安维

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6.8  科技支撑

各地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与装备研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在

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快应用应急处置技术等先进适用装

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预案运用和应急演练等情况,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及时修订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7.2  宣传和培训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7.3  应急演练

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

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蒙速办 国务院 微信 微博 返回头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