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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23〕57号 2023年8月19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实现高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发生的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协调处置的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旗(市、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部门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市有关行业和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检查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5)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应急职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
在雷速体育: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本预案中未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职能。(见附件1)
当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成立现场指挥部后,事发地旗(市、区)指挥机构纳入市现场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见附件2)
2.2 旗(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旗(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煤矿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视情况由市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旗(市、区)组织指挥体系应当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 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煤矿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煤矿企业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双重预防体系,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市、旗(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停产撤人,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本辖区煤矿重大风险隐患档案,及时收集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跟进掌握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跟进监控、整改。
3.2 预警
3.2.1 判定预警级别
根据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权限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煤矿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市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级别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蓝色预警级别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2 ?预警调整
根据煤矿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3.3 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3.4 预警行动
3.4.1 ?煤矿企业预警行动
(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4)一旦发生煤矿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4.2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预警行动
煤矿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的人群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6)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7)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群做好应对工作;
(8)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9)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蓝色等级(Ⅳ级)、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响应:预警区域组织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加密监测频次、加强预报预警、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动态信息、及时宣传减轻危害的常识、开展重点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
橙色等级(Ⅱ级)、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预警地区转移疏散人员、预置救援队伍、调集应急物资、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灾害事故危害的场所等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险,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局报告。
(3)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局。
4.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应对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
5.2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煤矿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当启动Ⅲ级、Ⅳ级响应时,由本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响应。
5.3 先期处置
5.3.1 煤矿企业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2)根据分析研判,在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设备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转;
(5)保证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3.2 ?旗级人民政府
按煤矿事故级别,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超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5.4 处置措施
5.4.1 现场处置重点
针对煤矿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负责部门单位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者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煤矿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冲击地压、大面积冒顶、露天煤矿边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煤矿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5.4.2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5.4.3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总指挥到达现场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建各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搜救失联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电力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及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应急管理厅、雷速体育:和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4.4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二级响应,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在做好三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自治区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4.5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落实国家级工作组指导意见。
5.5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发生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雷速体育: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引导新闻舆论。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和政府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事故发展态势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应当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遇险人员已解救,事故伤亡情况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无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6.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7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市人民政府协助配合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自治区、国务院作出报告。对于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协助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自治区作出报告。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旗(市、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事故由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与评估。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与煤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煤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
旗(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
8.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煤矿事故救援的需要,储备有关特种物资装备。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力量,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要积极做好救援准备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
各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常备不懈。
8.3 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企业应足额储备应急救援资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所形成的各项经费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8.4 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
事故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煤矿企业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8.6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8.7 技术支持与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9 附则
9.1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煤矿企业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3)演练。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相关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9.2 预案管理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
9.3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订并解释。
9.4 预案实施
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呼伦贝尔军分区副司令、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雷速体育: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纪委监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委、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呼伦贝尔日报社、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呼伦贝尔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雷速体育:和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挥煤矿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协助雷速体育:和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事故信息;指导旗(市、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职责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简称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四、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人员。
五、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雷速体育: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实施舆情应对。
(二)市应急管理局
1.承担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
4.监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5.指导协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6.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市发改委
1.负责把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2.负责市本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四)市纪委监委
1.应邀或受邀介入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跟踪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初步确定责任事故后,及时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2.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旗(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规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五)市财政局
1.负责按照规定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2.负责落实本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本市应急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难预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本级经费由市本级负责,旗市区经费由旗市区承担)。
(六)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协调和配合辖区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七)市工信局
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参与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为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为事故现场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九)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市人社局
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和帮助符合就业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受灾人员解决就业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十二)市卫健委
1.结合本市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医疗救护中心(应选骨伤科、烧伤科、食物中毒及有害气体中毒抢救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协调调派专家团队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拣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十三)市商务局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负责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十四)市生态环境局
1.为各类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十五)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十六)市气象局
1.提供本市境内雷电灾害危险性等级图,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为事故现场和区域的应急救援提供气象(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监测、预报保障、发布气象风险预警。
(十七)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十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呼伦贝尔分公司
1.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明确应急期间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各方面通讯方式,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救援系统通信畅通无阻;
3.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十九)呼伦贝尔日报社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实施舆情应对。
(二十)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工作。
2.参加事故现场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一)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二)驻市相关部门(单位)
1.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管区内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负责救援航空器停放本场地面保障工作。
六、旗(市、区)政府工作职责
(一)旗(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级安委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
(二)发生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市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旗(市、区)级组织指挥体系应当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七、生产经营单位工作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应急第一响应机构,加强企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及生产恢复和事故调查工作。
附件2
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需要,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二、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一)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情况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呼伦贝尔支队、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事故调查、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三)技术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制定救援方案,负责指导、协调提供环境、气象、地质等技术信息;对生态环境、疫情、土壤等构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构成环境影响的,按相关预案要求申请启动相关预案。
(四)专家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煤矿领域专家
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煤矿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研判事故情况,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五)医疗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六)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呼伦贝尔支队、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
组 长:雷速体育: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雷速体育:宣传部、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舆情处置引导。
(八)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气象局,旗(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时监测。
(九)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成员单位:旗(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补偿等救助工作,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附件3
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