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呼伦贝尔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食盐安全治理水平,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2.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3.注重统筹兼顾。实现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4.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政策法规和治理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按照国家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配合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等部门,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资质。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盐业公司配合)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配合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等部门,对现有的食盐批发企业(包括食盐〔转〕代批企业),按照国家新的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进行审核,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取消食盐批发资质。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盐业公司配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监管专业化建设,实施盐务局、盐业公司政企分开。撤销呼伦贝尔市各级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将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职能划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盐务局现有人员,人随事走,增加相应编制,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做好职能下划相关工作,盐务局划转地方后,相应机构、人员、经费、净资产由自治区划转地方,盐业管理职能增加所涉及的经费需求增加,由机构划转经费中支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是呼伦贝尔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盐业工作,保证行业发展稳定。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要求,在盟市、旗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增设盐业管理机构,人员从同级现有盐务局工作人员中划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盐业公司配合,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按照自治区要求,在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增设食盐市场监督机构,人员从同级现有盐务局工作人员中划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盐业公司配合,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盐业公司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以自有品牌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不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或个人在食盐批发领域进行合作。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盐业公司配合)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盐业公司配合)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研究制定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的生产、销售、质量监管等管理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生产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尤其是工业废渣盐流入食盐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业公司配合)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储备由市盐业公司负责承储,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市财政局会同盐业主管机构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市级食盐储备给予支持,所需资金从盐业机构下划经费中解决。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定,并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盐业公司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配合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自治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配合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盐业公司配合)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国家及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及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盐业公司配合)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直接入口盐必须以小包装的形式上市,食品级工业盐只能用于食品加工行业,禁止在直接入口盐市场销售。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划定的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合格碘盐配送工作,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从盐业机构下划经费中解决。市盐业公司做好兜底供应工作,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盐业公司配合)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商务局、财政局、盐业公司配合)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加强政策支持,市盐业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四自一独”的要求,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充分落实企业解决提前离岗职工退休前缴纳“五险两金”和发放工资的主体责任,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要全面清理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核算盐业公司体制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属地管理所增加的养老保障金数额,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所需经费,全面纳入盐业机构下划经费基数中统筹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国资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盐业公司配合,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总负责,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抓紧成立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模式,同步进行机构对接、职能划转、人员划转,统筹解决改革中的编制变动、人员安置、经费来源等问题,实现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移交后工作有效衔接,形成我市体系完整、队伍稳定、上下联动的食盐市场监管合力,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改革进程顺利完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十六)完善盐业法规体系。市盐业主管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梳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等建议,推动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盐业公司配合)
(十七)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以自有品牌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盐业公司配合)
(十八)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人员安置等主要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