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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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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9-28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
关键词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的通知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8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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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理、规范管理、阳光交易,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成立并将于2014年10月正式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精神和市政府要求,现就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范围
按照内政办发〔2013〕9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统一进场,集中交易。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范围。当前,按照自治区政府、市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市级部门和单位、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市直国有企业、各旗市区达到规定额度、涉及下列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环境治理、农牧业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土地及矿业权交易类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四)市级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相关要求
(一)从2014年11月起,全市所有达到规定额度并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监督、中介、交易服务活动必须按照应进必进的规定,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实行场外交易,其他部门再不得发布招标公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照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分设的要求,今后市级公共资源的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交易项目的行业监管工作,不再保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不再直接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中介进行招标,不得进行各类公共交易活动。
(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内政办发〔2013〕98号文件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职,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全规范和高效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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