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呼政办发〔2023〕34号 2023年5月30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5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2〕86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化、正规化,防范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以清洁环保、及时处理、合理利用为目标,合理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厂点,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保障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模式,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引进具有相关资质、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无害化处理能力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投资兴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实行财政补助,企业自负盈亏。
(二)合理布局,统筹推进。按照“规范建设、合理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综合考虑区域养殖分布、交通状况和环境影响、畜禽疫病防控等综合因素,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收集点。
(三)专用车辆,机动收运。按照“方便群众、车辆保障、密闭运输、监管可控的原则,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应消毒设施设备,形成收集点存放、专用车辆运输、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机制。
(四)依法监管,确保安全。为防止疫源扩散传播、病死畜禽流向餐桌、污染环境、违规运营为基本要求,依法建立覆盖病死畜禽收集、储存、处理和产品销售的监管制度。
(五)财政补助,保险联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大力推进政策性保险,建立养殖保险与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
三、实施目标
2023年在岭西地区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2024年在岭东地区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2023年年底前至少建设14个旗市区收集点(冷库),106个苏木乡镇收集点(冷库),购置14辆转运车辆。力争2025年前,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无害化处理厂。拟在岭东、岭西地区分别建设1个日处理能力不小于20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每个投资1200万元,我市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每个处理厂可争取国家项目资金200万元,自治区项目资金300万元),剩余700万元由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工期1年。运行阶段无害化处理费按国家标准补贴给企业(生猪每口80元,其中雷速体育:补贴60元,自治区补贴20元,其它动物暂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投保的规模养殖场(户)处理费由养殖场(户)支付给无害化处理厂,处理费3元/公斤。屠宰企业病死牲畜及“三腺”等病害产品的处理费由屠宰企业支付给无害化处理厂,处理费10元/公斤。未投保的养殖场户处理费根据市农牧部门每年统计上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由旗市区财政支付给无害化处理厂,处理费3元/公斤。政府组织疫情扑杀的动物处理费在3元/公斤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无害化处理厂协商确定。
(二)旗市区收集点及转运车辆。14个旗市区,每个旗市区至少建设一个不小于40m的收集点(冷库),每个投入12万元,由旗市区级财政承担建设费用,共计168万元。每个收集点各设置1名防疫员负责日常管理,旗市区级财政按照每名管理员不低于3000元/年的标准作为管理员补贴(各旗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招标采购的养殖业保险中标保险公司购置病死畜禽转运车。要求全封闭、有制冷、消毒、自卸、定位功能,有液压装车工具,每台车辆40万元,14个旗市区各1辆,共计560万元。中标保险公司承担监管平台运行费用10万元/年。农牧部门、保险公司对收集、转运、处理信息进行登记,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和实时监控。
(三)苏木乡镇收集点。106个苏木乡镇,每个至少建设一个不小于20m的统一标准和规格的收集点,每个8万元,由旗市区级财政承担建设费用,共计848万元。每个收集点各设置1名防疫员负责日常管理,旗市区级财政按照每名管理员不低于3000元/年的标准作为管理员补贴(各旗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贴标准)。
(四)招标内容。由市本级或项目建设旗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权年限及每年运营保底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无害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用地、用电、用水等事宜,尽早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保障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统一无害化处理。各级农牧、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防控合力。推动保险机构、养殖主体与无害化处理企业合作,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措施和病死动物产品危害性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总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丢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要组织、指导和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实行网格化管理,对企业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管,并督促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嘎查村民委员会要督促辖区内养殖场(户)及时将病死畜禽送至收集点,杜绝发生随意处置病死畜禽行为。各级农牧、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涉及病死畜禽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及时核查处置群众举报线索。无害化处理企业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集中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确保病死畜禽及时收集安全转运、规范处理。重大动物疫情期间,无害化处理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符合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
(三)强化考评管理。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考评管理。市人民政府对旗市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在保持政策稳定性、持续性的同时,也要按照中标合同对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优先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领导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苏木乡镇承担的病死畜禽排查和对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及无害化处理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传播、流行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相关主体或责任人进行处分、处罚,并追究责任。旗市区人民政府在落实本级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要督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嘎查村民委员会,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层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无害化处理企业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将建立问题倒查和责任追究倒逼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五)加强经费保障。旗市区财政要在统筹各类无害化处理资金的基础上,将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并在次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上一年度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兑付到位。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六)强化执法检查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苏木镇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旗农牧水务综合执法部门要予以配合。及时兑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内容,一经核实,按照相关奖励标准予以兑现。苏木镇每半年汇总上报一次奖励资金相关材料,由农牧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