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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1-19
  • 发布文号

    呼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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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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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19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6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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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进创新型呼伦贝尔建设,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设立创新计划,建立创新平台,组织攻关团队,提高科研投入。着力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主体。重点支持企业在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现代农牧业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扶持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企业研发投入资金5%的补助。

    (二)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批准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3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牵头组建自治区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给予50万元补贴。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自治区批准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要求给予资金足额配套。对市本级批准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四)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支持计划。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现代农牧业科技园区、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创建经费补贴。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认定的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和专项辅导,对其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加快推进孵化机构建设。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孵化机构每孵化一户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通过研发合作、购买和引进、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

    (七)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对工商注册、纳税均在我市,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3%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加快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九)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自主支配,允许自主分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其中科研负责人、技术骨干等人员的收益分配比例可提高到70%以上。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市域内离岗创业,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时间不得超过5年。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

    (十)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在自治区技术交易市场和东部、西部科技大市场的整体框架下,结合我市的优势特色产业,构建专业化、特色化的技术市场交易体系。鼓励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利用各类科技博览会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推广服务,对在大型科技博览会中技术交易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

    (十一)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对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注入核心技术、建立核心研发团队和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给予100万元补贴。对促进我市特色农牧业、中蒙医药、农牧业装备制造、民族特色产业等走出国门,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的,经审核,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加快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和“呼伦贝尔英才”工程,衔接各类国家人才计划,引进、培养和集聚高层次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大力培养紧缺实用人才,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及团队。建立以科研能力、创新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

    (十二)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特色产业,面向国内外引进能够统领相关学科、行业产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三)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计划。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我市注册创办企业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对来我市创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刚性引进的通过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同时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园入学问题。柔性引进的可申请入住专家公寓。

    (十五)加快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以各类平台载体为依托,通过科技项目支持、促进优秀科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补贴。

    (十六)推进科技服务人员农村牧区创业行动。对科技特派员、12396服务人员,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贴;对深入农村牧区创新创业的,给予贷款贴息;对优秀的特聘科技专家、优秀特派员,给予5万元奖励。

    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推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保证财政科技经费支出比例实现法定增长。逐年提升全社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GDP的比重,到2020年,达到自治区平均水平。

    (十七)设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用市场手段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投资领域,主要用于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全面创新。基金规模为5亿元,市政府出资1亿元,社会募集4亿元。

    (十八)建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扶持,每个企业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展期不贴息,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贷款贴息。

    (十九)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对取得授权专利的专利权人按照《呼伦贝尔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研发经费补贴。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贴。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组织,按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奖金11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鼓励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从事政策咨询、项目策划、服务外包、专利代理、投融资等科技服务且业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企业向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符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其发展。设立科技创新券,为创新者和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器材设备、软件开发和研发设计等服务。通过科技专项资金,对创新券兑现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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