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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内政发〈2016〉114号)精神,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进一步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清理规范防雷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各旗市区政府要加大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力度,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覆盖面,防雷检测收费由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使社会检测机构能公平参与防雷装置检测,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气象部门的受理单位仍要继续做好图纸技术审查、防雷跟踪检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未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统一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不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从交接之日起,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以上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
(一)地方各级政府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安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防雷安全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保证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雷行政许可、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
(二)各级气象部门承担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强化全市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旗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开展所承担的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职责承担防雷监管责任;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四)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五)市气象局、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对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协调机制加以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