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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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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2-16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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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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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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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7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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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规范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意见》(内新科发〈20141号),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学研合作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以突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成果共享、服务行业、支持地区产业发展来体现其公益性质,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采取政府引导,以企业、民办非企业或事业法人形式运作,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辅助制。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托企业建设,独立母体企业运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运营、实施科技创新项目等。

    第五条  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三级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成立新型研发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和民政部门注册,运行在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学研合作组织。

    (二)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

    (三)建立了现代科研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科技成果)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近年来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承担呼伦贝尔重大科技专项,呼伦贝尔市通过重大科技专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旗市区配套项目经费应不低于呼伦贝尔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呼伦贝尔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2倍。申报单位、旗市区、呼伦贝尔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要同步到位。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呼伦贝尔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方案、章程和三年发展规划。

    3.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6.在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7.近年工作报告、管理制度。

    8.项目资金匹配证明等。

    (二)评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三)公示与认定

    市科技局对拟认定机构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认定为“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新型研发机构在进行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时,按规定享受技术交易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推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名校大院、科研机构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并争取国家、自治区研发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新型科研机构在实施重点专项中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要向行业辐射,实现成果共享。在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向其他地区进行技术服务、转让、开发、咨询活动中取得的利润由企业提出分配方案,原则上安排不低于50%的利润用于研发再投入,以实现新型科研机构自我发展;可安排40%的利润奖励研发团队,10%的利润奖励院长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呼伦贝尔市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呼伦贝尔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经费,下达立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同指标如需调整,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按合同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复审不合格的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呼伦贝尔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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