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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23〕12号 2023年2月21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呼伦贝尔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以下简称灾难事故)的权责规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所称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害事故的监测预警、响应处置、救灾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 灾害事故应对指挥与处置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协调联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预案为纲,健全完善以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组织及单位预案为主的预案体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
第二章 分级负责
第五条 按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灾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呼伦贝尔市、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应对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应对,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灾害事故信息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或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地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负责进行先期处置。涉及跨省(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第七条 发生较大灾害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应对的同时,立即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应对,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进行先期处置。涉及跨旗(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第八条 发生一般灾害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旗(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旗(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第九条 呼伦贝尔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灾害事故应对负属地责任,独立负责开展灾害事故应对和先期处置工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旗(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设立后,旗(市、区)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向其移交指挥权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应对处置中,所有进入现场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相关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
第三章 分级预警
第十条 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灾害事故,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其级别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牵头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相关标准应当在各类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水旱、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事故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监测。各级监测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对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苗头性信息及时报本级减灾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措施建议,并按规定启动预警发布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建灾害事故专业人才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灾害事故预警监测、风险研判和处置应对中的专业作用。
第十二条 可以预警的灾害事故(地震灾害除外)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红色、橙色预警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第十三条 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警区域组织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加密监测频次、加强预警预报、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动态信息、宣传减轻危害的常识、开展重点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在黄色和蓝色预警防控措施基础上,做好预警地区转移疏散人员、预置救援队伍、调集应急物资、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灾害事故危害的场所等工作。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对预警地区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分级响应
第十四条 根据灾害事故预警等级、预期影响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的响应级别划分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设置,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各类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担任;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处置部门决定,总指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对于灾害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现场信息获取、营救被困人员、救治伤病员、控制危险源、抢修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采购或征用急需物资设备、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组织救灾捐赠、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等工作。同时,根据灾害事故处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处置工作,为灾害事故防范应对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七条 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同类灾害事故的上下级应急响应标准应对做好衔接。原则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的较高级别响应标准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的较低级别响应标准对应衔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的较低级别响应标准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较高级别响应标准对应衔接。启动响应后,事发地区下级人民政府的响应等级应当不低于本级人民政府的响应等级。
第五章 分级救助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助坚持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主要救灾物资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自然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保障需求。
第十九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推进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灾害信息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如实上报灾情,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灾害信息。
第二十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接报灾情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现场核查本行政区域内涉灾伤亡、损失、影响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灾情等级较高,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灾情信息后立即派出核灾工作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评估审定灾区救助需求,积极申请上级资金支持,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冬春救助资金、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督促做好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灾害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第二十三条 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级应对实施细则。旗(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应对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呼伦贝尔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分级应对责任表
类别 |
级别 |
森林草原 火灾 |
水灾 |
旱灾 |
自然灾害 救助
|
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任 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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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灾害事故 |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草原火灾。2.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和死亡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
1.水文预报或实测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主要支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2.水文预报或实测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主要支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3.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4.大型水库红花尔基水利枢纽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5.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条件。
|
1.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60%。2.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60%。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4.全市三分之一以上旗市区干旱缺水率超过30%;或5个用水人口10万人以上城镇发生供水危机。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30%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应对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应对,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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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级别 |
森林草原 火灾 |
水灾 |
旱灾 |
自然灾害 救助 |
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任 主体 |
|||
重大灾害事故 |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2.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1.水文预报或实测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主要支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2.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3.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
1.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40%。2.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40%。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10-15%。4.全市三分之一以上旗市区干旱缺水率超过20%;或3个用水人口10万人以上的城镇发生供水危机;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应对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应对,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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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级别 |
森林草原 火灾 |
水灾 |
旱灾 |
自然灾害 救助 |
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任 主体
|
|||
较大灾害事故 |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2.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1.水文预报或实测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支流发生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一条或以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2.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3.其他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条件。
|
1.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20%。2.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20%。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4.5个用水人口在5~10万人的城镇发生供水危机。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超出本级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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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级别 |
森林草原 火灾 |
水灾 |
旱灾 |
自然灾害 救助 |
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任 主体
|
|||
一般灾害事故 |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2.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1.水文预报或实测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支流发生5年一遇的洪水。2.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3.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4.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条件。
|
1.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10%。2.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10%。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4.用水人口在5~10万人的城市发生供水危机;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
1.因灾死亡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超出本级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
附件2
呼伦贝尔市本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响应表
灾害事故类型 |
级别 |
分级标准 |
响应措施 |
自然灾害救助 |
一级响应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启动) |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30%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
启动全市Ⅰ级应急响应后,由雷速体育:和政府领导同志或雷速体育: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雷速体育:和政府领导同志或雷速体育: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3)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4)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指导受灾旗(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旗(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二级响应(市减灾委主任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
启动全市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雷速体育:和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守在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4)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指导受灾旗(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旗(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
三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 |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
启动全市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旗(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雷速体育:和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自治区、雷速体育:和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3)派出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4)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指导受灾旗(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旗(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
四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 |
1.因灾死亡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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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全市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雷速体育:和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自治区、雷速体育:和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3)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4)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6)根据受灾旗(市、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灾害事故类型 |
级别 |
分级标准 |
响应措施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一级响应(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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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相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同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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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响应(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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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相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同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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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响应(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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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相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同时做好升级响应级别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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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响应(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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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事故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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