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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工业经济稳增长十条措施》和《工业经济稳增长十条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经济稳增长十条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已出台的各项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政策,确保执行到位。
一、对重大结构调整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重大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贷款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加大电力扶持力度,按照2015年市政府确定的补贴范围,继续执行电价补贴政策,为鼓励用电企业扩大再生产,实行阶梯式补贴方式,即:年工业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内的电量,给予0.01元/千瓦时的补贴;年工业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至3亿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给予0.015元/千瓦时的补贴;年工业用电量超过3亿千瓦时的电量,给予0.02元/千瓦时的补贴。
三、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当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3亿元、3亿-5亿元、5亿-10亿元、10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增幅与税收同步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四、积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和重大工业项目存在问题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分层管理、逐级解决、强化督办、合力推动,及时解决企业(项目)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品牌培育实施重奖。一是对新三板及境内外IPO成功上市(包括借壳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二是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三是对新获得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四是对新获得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旗市区给予200万元奖励;五是对新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企业各奖励20万元;六是对新获得国家级贯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自治区级贯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实施重奖。一是对当年完成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控制性详规、区域环境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修编及报批工作的园区给予500万元奖励;二是对当年达到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通热等“七通一平”的园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八、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一是市政府再注入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1.2亿元,提高其担保能力,重点支持工业项目;二是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对工业中小微企业收取担保费在2%以下的担保业务,经核实后市本级财政按0.5%给予奖励;三是着力推广“助保金贷款”融资模式,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积极争取申报自治区助保金平台建设引导奖励资金,确保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按时到位。
九、大力扶持引导商贸物流业发展。一是对新建物流园区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改扩建物流园区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对物流类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三对具有自主冷链运输能力且冷库库容达到10000立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四是对平台在全市实现物流覆盖率60%以上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十、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管。企业对符合奖补措施的项目进行申报,经审定核查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经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本措施有效期两年,执行时间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工业经济稳增长十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重大结构调整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贷款贴息。
(一)贴息项目条件
贴息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各项手续齐备,且已开工达产;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
2、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已开复工,当年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大结构调整工业项目。
3、已获得2015年贴息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贴息。已获贴息企业如有当年新开工并单独立项的项目,且新项目与上年已获贴息项目的贷款、投资支出等分别建账的,可申报当年项目贴息。
(二)贴息项目申报
企业申请当年贷款贴息,需编制项目贴息申请报告书报当地旗市区经信局(含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旗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项目贴息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性质、成立时间、企业地点、企业法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展概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等资质文件。
3、项目立项、能评、环评、土地、规划等批复文件,采矿项目需采矿许可证等立项要件;如有分别立项的项目,需上报所有项目要件。
4、项目简介,包括项目规模、内容、建设地点、开工时间;开工以来历年项目投资额、工程进度;当年开复工时间、至当年年底完成投资和工程进度;项目预计投产时间和预计投资总额;项目自开工以来已获得的市旗两级奖励或补贴情况。
5、当年新发生固定资产贷款的银行贷款合同、凭证(回单)及贷款明细表、利息支付凭证及利息明细表。
6、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明细表。按支出逐笔列出付款时间、收款人、金额、用途、银行、银行回单号、记账凭证号、对应工程合同编号及名称。
7、旗市区经信局、财政局预审意见表(包括预审意见、核查人签字、核查单位公章)。
(三)项目审定及核查
市经信委、财政局审定后提出贴息方案上报市政府进行核查。核查时企业需提供贴息条件要求的全部资料原件。
1、核查当年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投资额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财务支出的银行回单、凭证为准。企业需准备核查工程量及投资所需的相关资料,如项目可研、外包工程的承包合同、工程核算单等原始资料备查。
2、核查当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额及利息。
3、测算贴息额。对当年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条 加大电力扶持力度,继续执行电价补贴政策。
(一)认定范围
1、符合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电力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的通知》(内政发〈2013〉50号)和自治区经信委《关于调整内蒙古东部地区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政策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6〉271号)文件要求,对已获得自治区批复享受电价补贴的工业企业,自治区补贴0.01元/千瓦时,市财政补贴0.01元/千瓦时;
2、经呼伦贝尔市政府研究确定,将制药、水泥、采选等行业规模以上利税较大的工业企业纳入到市本级电价补贴范围,由市财政按用电量多少采用阶梯方式给予补贴。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简介、所属行业、当年实际发生用电量、利税等情况);
2、供电部门截至当年12月31日出具的企业用电量发票复印件及电费发行清单。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一)申报材料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旗市区经信局、统计局提交申请及印证材料(包括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说明、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完税证明等)。
(二)审核认定
旗市区经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审定后上报市政府进行核查。
第四条 积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对年度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旗市区经信局于当年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至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统计局审定后上报市政府进行核查。
第五条 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大项目问题清单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及时解决。
第六条 对品牌培育实施重奖。
品牌培育各项奖励,均以上级批准文件或认证为准。
(一)当年新认定的上市(挂牌)公司由企业提出申请,市金融办审核认定后提交市政府进行核查;
(二)当年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及新获得国家级贯标、自治区级贯标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后提交市政府进行核查;
(三)当年新获得国家级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旗市区、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由旗市区及企业提出申请,市农牧业局审核认定后提交市政府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实施重奖。
(一)申报材料
园区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编制文本、上报文件及审批文件(与批准设立园区同级别的相关部门审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和备案文件、开工手续、投资证明、验收文件;确定起步区面积的文件、工程验收材料、投资证明等。
(二)认定方式
资料审核及现场认定相结合,对不同奖励层级分别进行资料审核及现场认定。
第八条 着力推广“助保金贷款”融资模式,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一)关于“助保金贷款”融资业务
按照自治区要求建立市级统筹管理机制,由市政府授权开展助保贷业务,市财政配套先导资金5000万元,对纳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提供低成本的授信信贷。申请贷款的企业需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互助保证金”,与市政府注入资金共同作为风险补偿抵押金。企业贷款前需先缴纳贷款额度2-5%的风险保证金。
(二)纳入中小微企业池的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银行信贷政策;符合项目建设、环保、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等行业要求,依法履行各项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信用等级为BB级以上、无不良征信记录;无违法行为。
第九条 大力扶持引导商贸物流业发展。
(一)申报材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业化物流企业、物流园区);
2、具有合法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的相关资质;
3、符合措施中确定的四项条件之一即给予奖励,取最高额,不重复奖励;
4、合法经营、信誉良好,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无群体上访案件。
5、申报项目为2016—2017年在建的生产性物流项目。
(二)认定部门
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审定后提交市政府核查。
第十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管。
(一)企业对符合奖补措施的项目,组织相关材料逐级申报(其中含企业征信证明),由审核认定部门进行审定后提交市政府;
(二)市政府组织市财政、经信、发改、商务、金融办、市场监管、国土、环保、规划、统计、国税、地税、住建、电业、信访等部门组成核查组,共同对企业(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交市政府;
(三)市政府根据核查结果确定享受补贴企业(项目)名单及奖补资金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政府发文确认,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审计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