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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09-06
  • 发布文号

    呼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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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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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6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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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三)审监分离。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行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分别由不同的科室行使,形成审批与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

三、监管主体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同时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并主动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联合受委托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

五、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管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行政机关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监管制度。行政机关要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管计划等。积极探索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三)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加强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五)强化行政审批监察。一是加强行政审批流程的监督。查看各部门审定和网上公开的流程与实际运行的流程是否保持高度一致,是否按照“统一受理”实时、准确、完整录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数据。二是加强审批环节的监察。按照逐环节、逐岗位定人、定责的要求,加强对审批环节的管理,对审批超时件下发红黄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加强管理。

    (六)完善监管途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监管。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行政机关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要委派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七)建立事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要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监管工作基本情况及便民利企、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市审改办要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八)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受托机关在实施审批后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报送实施情况,每半年向委托机关专项报告下放审批事项运行情况。委托机关要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指导,并根据专项报告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下放事项。

    (九)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认真受理、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六、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并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

     (五)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各部门绩效管理,强化督查,定期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组织领导

各旗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各旗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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