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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字〔2022〕4号 2022年2月7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策机制,充分利用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为呼伦贝尔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聘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顾问”),顾问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顾问日常工作,承担顾问的聘任、服务、保障、联络、组织、协调、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顾问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及有关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我市重点建设行业、重点建设项目领域知名企业家中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对顾问实行动态聘任和管理机制,聘期为3年。
第四条 聘请顾问,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聘任条件和程序,由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择优筛选,提出拟聘任建议名单,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印发聘任通知、明确聘期、颁发聘书,并通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从事专业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热爱社会公共事业,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原则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顾问职责。
第六条 顾问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提供相关领域的信息动态和政策法律咨询;
(二)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重大课题、重大项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四)对全市突出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加强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对外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六)其他符合顾问身份的工作。
第七条 顾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从事损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关活动;
(五)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时通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履职尽责;
(六)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提前与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八条 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对于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顾问可应邀参加。
顾问承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人员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日常工作建议、意见可以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研究报告等方式提交或反馈。
第十条 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由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顾问参加;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单位代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可以事先商请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相关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会议组织部门或邀请部门要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与会顾问和参会部门意见,依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相关文件,报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顾问会议的,不按期提供书面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的情况。
第十三条 顾问可以申请辞去顾问职务,需以书面形式向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顾问赴呼伦贝尔市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和日常工作、课题研发、成果激励及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等费用统称为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列入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顾问到呼伦贝尔市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顾问的成果激励与工作成果和考核挂钩,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顾问五千到两万元不等工作补贴,最高不超过两万元。
第十五条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定期听取顾问的意见建议,为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并支持顾问工作,配合顾问开展相关业务,借助顾问智力资源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每年对顾问开展考核工作。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服务单位组织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呼政字〔2018〕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