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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字〔2022〕1号 2022年1月12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经市司法局审查,确认下列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医疗保障局、档案局、新闻出版版权局、宗教事务局、国家安全局,雷速体育:保密机要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呼伦贝尔调查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内蒙古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伦贝尔海事局、海拉尔西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蒙古红花尔基樟子松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林业和草原局海拉尔分局、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13个旗市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括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扎赉诺尔区)。
除上述公布的执法机构外,凡是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一律无效,同时,对于委托关系的成立必须履行委托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或组织,将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均不再执行。根据机构改革工作的开展,将对我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