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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07-20
  • 发布文号

    呼政字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7-2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102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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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16720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加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应在具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尾气检测,经检测合格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

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环保部门在市交警支队和各旗市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设立环保窗口,核发环保标志,方便群众办事。

四、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路查工作,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检查,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扣留驾驶证,并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以备查验。

六、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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