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办理公文,公文运转工作总体比较规范,但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报送公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尤其是“签报”和公文“直送”“倒流”现象屡禁不止,请示、报告文种不分,公文逻辑混乱、格式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公文的运转效率和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报送公文
(一)公文严格归口办理。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他政务科室。必须交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会议处专人签收、登记,按程序办理。今后,市政府办公厅其他政务科室不再接收请示、报告类公文(代市政府及办公厅拟制公文除外)。
(二)不得越级行文。除特别紧急事项外,一般按管理层级逐级行文。如确需越级行文的,应抄送被越机关。
(三)“签报”不是正式公文。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不得以签报形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今后,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再接收各地、各单位报送的“签报”。
(四)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事项时,使用“请示”文种;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市人民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文种。
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中如引用其他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一律退回来文单位重新上报。
请示、报告等上行公文须标注签发人,必须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不得多头主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公文,一般不得同时主送雷速体育:和市政府;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市人民政府。对同时向雷速体育:、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雷速体育:办公厅为主办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只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
(六)严格执行行文规则。属于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市人民政府行文;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应直接向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文;可以通过本旗市区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不以旗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市政府行文。不得以旗市区委或部门党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七)依据充分,受理对象明确。各旗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转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各厅局的公文,必须提供相关文件和政策依据,同时写明所要转报的事项,明确所转报的部门。对依据不充分,受理单位不明确的,一律退回来文单位重新办理。
(八)充分发挥办公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公文办理要坚持一个“出口”,统一由办公部门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版式印刷,做到文字清楚、装订整齐。请示件、报告件一式5份。请示、报告如有附件,附件必须完整,与主件份数相同并尽可能一并装订。一般公文要在制发的7个工作日内送达主送单位。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来文单位重新上报。
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确有必要的行文原则,规范公文报送方式,合理确定公文缓急程度,不得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非紧急事项的公文,不得以传真形式报送,凡以传真形式报送非紧急事项的公文,一律不予办理。
(九)不得请托领导或熟人办理公文。紧急文件可通过传真形式发送,市政府办公厅将及时办理并回复结果。呈文单位需要了解运转和处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确因事项紧急重大,需要专人办理的,要提前与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会议处做好沟通。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公文质量
(一)市政府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拟制的公文,应有书面请示,说明需要发文的理由、依据、会签情况、发送范围、政务公开属性和密级等(主送和抄送范围必须明确,并附名单)。代拟文稿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领导签批意见、部门(单位)意见等要一并报送,代拟文稿及电子文本(根据保密要求,电子文本必须报光盘)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处室。其中,需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建议类代拟公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55号)要求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特别要求外,各部门不得将代拟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市政府办公厅不代部门征求意见。
(二)各旗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代拟公文时,要慎重研究,认真起草。凡语句不通、层次不清、结构混乱、缺乏政策依据或违背有关政策、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应该会签而没有会签的代拟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退回报文部门重新办理。
三、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一)各旗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文件后,应及时送请分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按标注的紧急程度办理,特急件随到随办,平件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要严格按照具体的时限要求办理,不得因个别领导或业务科室人员暂时不在岗而无限期搁置,不得因有分歧或不同意见而拖延不办。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要树立办理公文就是办理重要工作的意识,讲政治、讲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严格追究承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市人民政府受理请示、报告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头办理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办公厅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由关联方主要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严格执行雷速体育:八项规定要求,精减文件数量
(一)属于各旗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旗市区、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雷速体育:八项规定要求,精减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做到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二)为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可由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对确需转发的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必须提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贯彻意见。对自治区委办厅局文件,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对自治区委办厅局文件提出的贯彻意见,应协商而未经协商会签的文稿,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无实际意义的文稿,同一内容重复发文,以及在会议上的领导讲话,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办公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报送公文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大对公文报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对因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后果自负;对不遵守行文规则、导致公文“倒流”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