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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5号)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财政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6号)的规定执行。
适合批量集中采购或“打捆”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6号)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至60万元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至40万元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比价招投标规则。投标人(供应商)入场前交纳信用保证金,不交纳信用保证金不得进场参与竞标。招标人(采购人)现场对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按照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前三位的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参加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竞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竞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竞标。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采购人)、标段划分、标段控制价(预算金额)、工程量清单(采购需求清单)、合同主要条款、竞标规则、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条件、竞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工程量清单(采购需求清单)以附件形式上传供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免费下载。采购需求清单可以指定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招标公告时间为10天。
第九条 参加竞标的投标人(供应商)无需报名,招标人(采购人)在竞标现场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采购人)办理项目入场手续;
(二)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和规定的媒体上(以下简称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四)投标人(供应商)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供应商)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竞标;
(六)投标人(供应商)提交密封的报价清单和缴纳信用保证金;
(七)招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竞标结果公示;
(九)发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供应商)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相关证照文件原件,现场由招标人(采购人)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个的,主持人现场宣布废标。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提交密封的报价清单。主持人宣布开始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打开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密封报价清单,当场排出名次,报价最低的为第一名,以此类推。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对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供应商)名单及其报价清单进行公示,无异义则排名第一者中标。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类似业绩要求与项目一致,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条款。
第十二条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供货期),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对技术或服务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或货物、服务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网上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现场竞标开始时间前至少3日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公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一个标段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个的,该标段重新组织竞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在竞标前现场一次性交纳信用保证金。市级平台承担项目的信用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户统一代收代付。旗市级平台承担项目的信用保证金,由本级平台管理服务机构基本户统一代收代付。
信用保证金数额按项目控制价(预算金额)的10%收取。
中标人的信用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计算利息);政府采购项目,设备达到质保期限并无任何质量问题或达到服务期限无服务质量问题,一次性退还(计算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技术质量标准或服务质量标准供货和提供服务的);
(三)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或工期竣工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或已达到服务需求和标准的);
(四)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的;
(五)投标人(供应商)竞标现场反悔的,或者操纵竞标的,或者阻碍他人竞标的。
违反本款规定的,同时取消投标人(供应商)竞标资格,并将投标人(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公布,3年内不得参加呼伦贝尔市域内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的建设工程和采购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旗市区政府不再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按照《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7号)、《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