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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02-06
  • 发布文号

    呼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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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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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通告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通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2-0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9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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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属于明火,制作材料属易燃物,是以固体酒精、石蜡等作燃料,利用冷热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一般可升至100余米,最高可达千米,外焰温度高达300摄氏度,一旦燃放不当,风力风向不稳,极易引起火灾,对航空器飞行造成影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消除因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海拉尔区、巴彦托海镇范围内禁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影响飞机飞行的升空物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拉尔区、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所辖范围内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影响飞机飞行的升空物体。

二、海拉尔区、鄂温克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行为。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消防、旅游、工商、安监、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规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行为,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四、凡违反规定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各部门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放飞升空物体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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