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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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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5-12-14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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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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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部门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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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部门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部门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4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8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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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部门分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部门分工实施方案

 

为明确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详细部署社会救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43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部门分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分工职责

(一)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申请对象开具申请受理单,及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初审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后报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和决定停发低保金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旗(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在当月10日前(按季度发放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的旗市区在当季度初月1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位。(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二)特困人员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为申请对象开具申请受理单,及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后报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和决定停发供养金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供养对象。旗(市、区)要按照供养标准城市对象在当月10日前(农村牧区对象在当季度初月10日前)将供养金发放到位。(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三)受灾人员救助

地方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申请享受受灾人员救助由遭受自然灾害的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后根据受灾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当年(或上年)灾害损失、受灾人员自救能力等方面进行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医疗防疫等款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救助。(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四)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其它困难对象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在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和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对长期患有慢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门诊救助,并对普通疾病住院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对于患有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发挥慈善医疗援助的作用,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就医负担。对于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对其进行应急救助。(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划生育部门配合)

(五)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对在经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适当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住宿费资助;同时对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凡是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由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助学金资助及校内救助。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旗(市、区)教育部门或就读学校提出,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旗(市、区)教育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教育部门牵头,民政、财政部门配合)

(六)住房救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人均住房不足15平方米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无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过程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分配。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住房救助,应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部门进行再审,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是否缴交公积金、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给予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财政、民政部门配合)

(七)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成员,通过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扶持。

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就业救助,向居住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由旗(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重点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家庭加大救助力度,帮助其早日实现就业。对本地区离校前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特别是未就业蒙古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就业救助范围,拨付专项资金并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实施“一对一”的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民政、财政、教育部门配合)

(八)临时救助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处理。经审核、公示后,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救助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旗(市、区)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旗(市、区)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旗(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旗(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有关规定提供救助。(民政部门牵头,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划生育部门配合)

二、积极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

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方式,以健全工作机制为抓手,以整合救助资源为核心,以创新救助方式为重点,以妥善解决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为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困难群众摆脱困境、渡过难关。

(一)“救急难”的范围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因自然灾害的发生对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家庭或人员;

4.因民事纠纷、家庭突然变故及其他突然发生的失学、失房、失业等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5.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二)“救急难”的标准

要立足于“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制定不同困难对象可申请的救助次数和标准及年度总救助额度,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审批,重点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燃眉之急。

(三)“救急难”的资金保障

要建立“救急难”资金筹集和保障机制,各地要建立“救急难”专项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进一步提高“救急难”基金的承载能力。要统筹使用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切实发挥各项救助资金的救助合力。要加强“救急难”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安全运行。同时,要保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拥有一定数量的用于“救急难”现金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急难救助。

(四)申请“救急难”的程序

1.救助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现有政府办事大厅专门设立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旗(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或转办。

2.救助审核。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初审、组织民主评议工作,并张榜公示后报旗(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救助审批。旗(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后,再次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实施救助。对于现有救助制度无法满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应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难事项,民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解决措施。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旗(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同时,可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的紧急程度和救助金额实行“后置审批”和分级审批,既要确保救急救难,又要公开透明办理,最大限度防止减少经办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

4.上报解决。对急难救助资金需求过大、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及时解决问题。

三、加快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

(一)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配备12名专职人员受理救助申请。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申请受理的基础上,拓展窗口服务功能,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

(二)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以方便服务群众为根本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三)明确分办和转办的具体程序。各地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对于属于民政部门救助业务范围内的,要积极给予救助。对属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救助业务范围内的,先由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分办或转办到其它业务部门。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具体经办部门要进行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要抓紧与相关部门建立部门间分办和转办的具体程序,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受助。

(四)积极开展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工作。要依托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管理员、志愿者、专业社工等人员,利用“12349”服务热线、社区服务中心,拓展窗口服务功能,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情况,主动帮助提出申请并协助落实,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通过“协同办理”和“快速响应”,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要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精心组织。要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从健全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发挥好部门救助政策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旗市区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优先完善社会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对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可从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中支付。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各旗市区按照“统一招聘、统一管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使用”的模式,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以缓解现阶段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旗市区要切实加大对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开展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精神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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