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呼伦贝尔银监分局制定的《进一步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户
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人民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 市政府金融办 市银监分局
(2015年10月)
为切实加强呼伦贝尔市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金融支农支牧服务水平,实现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授信便农的预期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99号),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188比分直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政府“更加注重改善民生”的工作要求,建立信用、“权证”抵押(林权、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等)、“联保”的贷款授信三联评,农户(含牧户,下同)小额信用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三联动,政府、银行、农户三联手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为新常态下呼伦贝尔市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金融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广覆盖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户、涉农金融机构(含涉牧金融机构,下同)自愿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宣传和部门间的深度配合,切实提高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成果应用和贷款受益人群的覆盖面,让普惠金融惠及广大群众。
(二)积极稳妥原则。坚持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由点及面、分步实施、把握节奏的工作思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先行先试,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随后快速跟进;加强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各项制度规定,积极务实、稳妥有序地推进工作。
(三)可持续原则。坚持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与金融发展规律相结合,坚持业务推进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坚持市场化运作与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坚持总体规划与地方特色相结合,可持续地推进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发展。
(四)便利性原则。按照“一次核定、三年有效;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动态管理、余额控制”的原则,让农户充分享受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高效和便捷。
(五)客观公正透明原则。信用信息采集要合法、客观、真实、准确,为被采集人保密;评价结果要适时公示,增强信用评价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涉农金融机构要将信用评价嵌入贷款业务流程中,因“信”定价,以“信”定量,提升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目标
通过四年时间,呼伦贝尔市涉农金融机构围绕“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授信便农”的预期目标,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奖励激励配套措施,探索实施差异化监管,大力推动担保品和信贷产品创新,加快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年末前完成阿荣旗、扎兰屯市、新右旗农村信用联社和鄂温克旗包商村镇银行四个试点涉农金融机构所负责试验区的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工作;201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进行推广,评价面达到行政村的30%,2017年评价面达到行政村的60%,2018年评价面达到行政村的90%,并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2016年—2018年,农户小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5%以上。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农牧业局、市场监管、金融办、银监局、公检法等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对全市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推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旗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市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五、实施内容
(一)建立四种机制,规范信用管理与使用
一是建立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根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银办发〈2013〉62号),结合当地农户等经济主体的特点和信息分布情况,确定采集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涉农金融机构作为信息采集主体也要主动做好向地方党委汇报工作,充分发挥当地村(嘎查,下同)“两委”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要组织好对农牧民的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其信用参评热情,构建起政府、银行、农户三联手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建立信用评价评定机制。发挥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力量,以农户的信用信息为基础,充分考虑评价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定量与定性指标,建立、完善适合农户的信用评价机制。健全适合当地特点的指标体系和信用评定制度,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苏木,下同)”评定与创建。
三是建立信用结果应用机制。市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建立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将农户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贷款授信以及不良记录等内容纳入信用信息库统一管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涉农金融机构开放,实现信息共享。涉农金融机构参照信用卡授信额度管理模式对农户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农户进行“增信”、“降信”管理,把查询农户信用信息作为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重要环节,并参考其他贷款发放要素,建立“信用”、“权证”、“联保”的贷款授信三联评机制。
四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各涉农金融机构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尽快联手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农户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各类不良信息及时采集并按有关规定发布到“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出现严重违约的农户制定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二)充分利用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对于小额信用贷款,在核定的信用贷款限额内,不需要提供担保、抵押,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资料和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到涉农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不需要贷前调查和层层审批。对农户贷款需求额度超过其核定的小额信用贷款的,可采取“权证”等方式抵押获得贷款;在贷款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农户以其拥有的资产提供最高额贷款担保,可以一次性办理抵押登记,三年有效、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动态调整、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贷款需求。对贷款需求额度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人又不能提供有效抵押的,或小额信用贷款、“权证”抵押贷款总额度仍无法满足贷款需求的,涉农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农户担保(联保)的方式予以解决,实现小额信用贷款、“权证”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三联动。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激励配套措施。一是各级政府部门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增量的考核奖励,并按照“以贷定存、以存促贷”的原则,对涉农金融机构“增存”工作予以支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2010〉2027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转发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呼财外金〈2014〉605号)。二是适当减免或补贴税费。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适当减免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加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收益和积极性。三是各级政府应加快推进确权登记机构的建立,特别是试点地区确权登记机构的建立,为“权证”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保障。四是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对参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放宽其信贷规模管理;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作用,优先满足其再贷款需求,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投入力度。适当提高对农户小额贷款的不良容忍度,提升涉农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四)强化风险防范,保障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农村发展担保基金和机构,采用政府出资、委托经营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为农户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地方政府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农户小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涉农金融机构发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所形成的损失。二是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继续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业、设施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探索“信贷+保险”的融资模式,实现涉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与政策性保险的有机结合,提高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保险覆盖面。三是打击逃废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媒体定期通报、黑名单制度、多部门联合专项打击等活动,切实加大对农户小额贷款恶意逃废债的打击力度,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四是银监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动态监测,适时开展风险提示,防范潜在风险。
(五)推动担保品和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扩大金融支持覆盖面。一是要积极开发符合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组织同类企业成立信用协会,由协会设立担保金,为协会内成员提供贷款担保,涉农金融机构按担保基金的5-10倍发放贷款,对贷款需求额度超过担保金限额的,涉农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多户担保(联保)的方式予以解决,切实加大对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扩大担保抵押品范围,在继续做好并扩大“权证”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将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农作物、活禽活畜等动产不动产纳入抵押品范畴,降低贷款门槛。三是大力推动信贷产品创新,在做大做好原有“信贷+培训”、“公司+基地+农户”等信贷创新产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从事微型金融服务中贴近基层、链条短、信息对称的优势,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信贷产品创新,扩大信贷支持覆盖面。四是总结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经验,积极将此项做法复制到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贷款业务拓展之中,推动普惠金融的纵深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工作落实。深化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是推进普惠金融战略的主要业务抓手,是新常态下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实现政府、银行、农户“多赢”的主要信贷方式,对进一步改善金融支农支牧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对农牧民的正向宣传和引导,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对当地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信用评价工作秩序。市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对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统一管理,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具体做好信用评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以及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窗口指导”工作。金融办代表地方政府,负责对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统筹协调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对涉农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监督指导工作。涉农金融机构做好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的具体实施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不断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充分利用评价结果和“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积极拓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发改、财政、经信、农牧、工商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信用评价工作,注重评价结果的开发和利用,进一步扩大评价影响,提高评价效果。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为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注意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成效。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准确把握评价标准,做到既要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对农户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利率、期限不搞“一刀切”,要区别对待,实行一社(行)一定、一村一定、一户一定,有效满足农户贷款需求。要加强工作交流,建立联席会议及工作推进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人民银行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将推进情况上传下达。各有关单位和各地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总结,并及时报送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加强督导评估,各涉农金融机构指定专人,加强对本单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各项数据的统计整理。各有关单位加强督导,协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银行要会同各有关单位,联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有关情况按年开展评估,总结成效,提出改进完善建议;按年度进行考核,地方政府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1.呼伦贝尔市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XXX行(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3.XXX行(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4.XXX行(社)农户资产抵押管理办法
附件1
呼伦贝尔市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呼伦贝尔市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金融支农支牧服务水平,实现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授信便农的预期目标,现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辖区各行政村(嘎查,下同)农牧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级级次。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
第四条 评级授信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一次评定、三年有效,农牧户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涉农金融机构可按年根据农牧户信用变化情况予以修正。信用等级评价以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
第二章 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组织
第五条 成立呼伦贝尔市和各旗(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对农牧户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
第六条 由各旗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金融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苏木,下同)政府开展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牧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采集本村农牧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农牧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并对农牧户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农牧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由各乡镇的乡镇长(苏木达)任组长,当地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村主任(嘎查达)为副组长,乡镇政府相关干部、信贷员、村两委干部以及农牧户代表等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对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实行分级录入,统一管理。
第三章 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 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通过农牧户信用信息、农牧户定量信息(个人基本信息、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家庭收支)、农牧户定性信息(家庭邻里关系、遵纪守法情况、致富潜力等),对农牧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牧户信用等级。
第九条 予以信用等级评价的农牧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呼伦贝尔市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十条 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由农牧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对农牧户进行调查,建立农牧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提出初评意见。
(二)由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按照本办法,对农牧户信用等级作出评价,并在本村张榜公布。
(三)由各旗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评价小组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农牧户信用信息档案,包括农牧户身份信息、居住信息、注册信息、店面信息、资产状况、负债、家庭收入、家庭主要成员八大类。具体内容参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农牧户信用评级采用百分制主要考察农牧户信用、农牧户定量定性信息、农村信用环境等三项内容。下设十二项具体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农牧户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参考如下,各涉农金融机构可结合本地区、本机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农牧户信用总体情况(总分70分)。其中:
1.个人信用(30分)。
(1)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得30分;
(2)近二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得25分;
(3)近一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在农信社贷款逾期90天以内本息已结清,得20分;
(4)一年以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但贷款本息已结清,得15分;
(5)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本息未结清,得0分。
(6)首次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在金融机构从未有过不良记录,得20分。
2.担保信用(得分20分)
(1)近三年没有为他人担保贷款不良信用记录,得20分;
(2)近三年为他人担保有不良信用记录,但担保贷款本息已结清,得15分;
(3)为他人担保贷款现已逾期,但贷款逾期未满一年,得5分。
(4)为他人担保贷款现已逾期,且贷款逾期已经一年以上,得0分。
3.诚信守约(得分20分);
(1)近三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20分;
(2)近三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但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18分;
(3)近二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9分;
(4)近二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但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7分;
(5)近一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但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5分;
(6)近一年内有顶冒名、垒大户贷款行为,得0分。
(二)农牧户定量定性信息(25分)。其中:
1.邻里关系(2分)
(1)邻里关系融洽,有益于生产生活,得2分;
(2)邻里关系一般的,得1分;
(3)邻里不融洽,不利于生产生活的,得0分。
2.家庭关系(2分)
(1)家庭和睦,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得2分;
(2)家庭关系一般,得1分;
(3)家庭不和睦,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得0分。
3.不良嗜好(2分)
(1)无赌博等不良嗜好,得2分;
(2)有赌博等不良嗜好,得0分。
4.健康状况(1分)
(1)近三年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得1分;
(2)近三年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得0分;
5.家庭致富潜力(2分)
(1)家庭致富潜力较大,得2分;
(2)家庭致富潜力一般,得1分;
(3)家庭致富潜力较差,得0分。
6.遵纪守法(2分)
(1)近三年内家庭成员无违法行为,得2分;
(2)近三年内家庭成员有违法行为,得0分。
7.经营能力(7分)
(1)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或收入渠道较多,收入来源稳定且较多,得7分;
(2)生产经营项目单一,但收入来源稳定,得4分;
(3)生产经营项目收入来源较少或不稳定,得1分。
评分依据:根据《农牧户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表1-1,附表1-2),调查农牧户生产经营项目、规模及生产销售情况,结合本地区各项产业、市场发展现状,综合评价农牧户生产经营能力,以收入多少及稳定性评定分值。收入以本地区内农牧户年平均收入为基数,高于20%以上(含)为较多,低于20%以下(不含)为较少。
8.家庭资产(7分)
(1)家庭资产处于本地区综合平均值以上,得7分;
(2)家庭资产处于本地区综合平均值区间,得4分;
(3)家庭资产处于本地区综合平均值以下,得1分。
评分依据:结合《农牧户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表1-1,附件表1-2;农户(牧户)综合情况调查测评表附表2)信息,并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综合测算本地区内家庭资产平均值,平均值区间设定在家庭资产平均值上下浮动30%以内,例:本地区家庭资产平均值为10万元,平均值区间即为7—13万元,家庭资产高于13万元(不含)得7分,7—13万元之间的得4分,低于7万元(不含)得1分。
(三)信用环境(5分)。其中:
环境建设(5分)
1.本村贷款农牧户在上一个正常年景90%以上能按期还本付息,得5分;
2.本村贷款农牧户在上一个正常年景80%以上能按期还本付息,得3分;
3.本村贷款农牧户在上一个正常年景70%以上能按期还本付息,得1分;
4.本村贷款农牧户在上一个正常年景70%以下按期还本付息,得0分。
第十三条 农牧户各信用等级评定分值和设定:
(一)AAA级户。总得分在86分(含)以上;
(二)AA级户。总得分在85分—79分(含)之间;
(三)A级户。总得分在78分(含)—65分(含)之间;
(四)B级户。得分在64分(含)以下。
信用户为A级(含)以上,由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命名,涉农金融机构给予贷款综合授信,并填写《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授信表》(见表3)。
第四章 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
第十四条 信用村的评定,要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村的评定条件:
(一)信用户占全村农牧户数比例原则上要达到70%以上。
(二)村级集体经济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信用社(支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资金主要在该账户进出。
(三)按期归还贷款的农牧户占本村已有贷款农牧户总数的95%(含)以上,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3%。
(四)建立了创建信用村工作小组,且信用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
(五)村两委关心、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帮助涉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协助贷款发放、收回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金融机构宣传与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村主要领导参加信用评定工作小组。
(六)村两委(社区)班子团结务实,在农牧户中威信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第十五条 信用村评定形式
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程序,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资信状况40分,资信等级20分,村级班子建设15分,村级财务状况15分,协作关系5分,规划措施5分,具体见附件《呼伦贝尔市信用村测评表》(见附表5)。
第十六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向当地涉农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呼伦贝尔市信用村评定申报表》(见附表4)。
(二)涉农金融机构收到申报表后,由初评小组对照评定条件,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和测评计分,并填制《呼伦贝尔市信用村测评表》。对经初审、测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在征求辖属乡镇意见后,由当地涉农金融机构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测评表一并呈报上级金融机构。
(三)涉农金融机构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情况作出综合评定,将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行政村及相关评审材料报各旗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予以命名。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乡镇的评定条件:
(一)辖内70%以上(含)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
(二)乡镇辖内一半以上行政村在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村集体资金主要通过涉农金融机构办理收付。
(三)乡镇辖内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3%,近二年来新发放贷款的不良率按五级分类控制在1%(含)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70%(含)以上。
(四)乡镇党委、政府支持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工作,帮助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等。
(五)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
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经乡镇申报,当地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和初评,并报经旗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五章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实施动态管理
(一)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每三年组织复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原资信状况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等级资格。对农牧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的,由各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视具体情况变更其信用等级,同时,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更新。
(二)信用村、信用乡镇每三年进行复评,如出现逾期贷款农牧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贷覆盖面、信用户或信用村占比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原评定程序报经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信用户、信用村(乡镇)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原评价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六章 授信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依据农牧户信用等级进行的贷款授信(综合授信),指信用贷款授信、抵押贷款授信、联保贷款授信之总和。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对取得“信用户”资格的农牧户给予贷款授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价为“信用户”的农牧户,可根据授信额度与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凭信用评定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随时到给予授信的涉农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第二十二条 在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许可的情况下,信用农牧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辖属的农牧户享有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旗市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表1—1农户基本信息采集表
表1—2牧户基本信息采集表
表2农牧户(牧户)综合情况调查测评表(模板)
表3农牧户信用等级评价授信表
表4呼伦贝尔市信用村评定申报表
表5呼伦贝尔市信用村测评表
表1-1 农户基本信息采集表
基本情况 |
户主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健康情况 |
|
电话 |
|
|
配偶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健康情况 |
|
电话 |
|
||
家庭人口 |
|
劳动力 |
|
户主住址 |
|
||||||
村委会对农户家庭评价情况 |
敬老爱幼 |
好 ( ) 较好( ) 一般( ) 差( ) |
|||||||||
邻里团结 |
好 ( ) 较好( ) 一般( ) 差( ) |
||||||||||
遵纪守法 |
是 ( ) 否 ( ) |
||||||||||
关心公益活动 |
高 ( ) 较高( ) 一般( ) 从不关心( ) |
||||||||||
诚实守信 |
是 ( ) 否 ( ) |
||||||||||
其他补充 |
|
||||||||||
表彰与处罚情况 |
表彰部门 |
表彰内容 |
表彰时间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
空 |
|
|
|
|
|||||||
空 |
|
|
|
|
|||||||
空 |
|
|
|
|
|||||||
空 |
|
|
|
|
|||||||
村委会意见 |
村委会(章) 负责人签字: |
||||||||||
客户声明: 1、此采集表中填写内容、资料均属真实。不论在贵社(行)贷款与否,本人同意本社(行)不返还此表格。 2、本人授权贵社(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成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个人信贷交易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3、此次提供的信息可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允许录入小微企业和农牧户信用体系建设系统,并知晓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本人同意贵社将评级授信结果在村屯内公开,接受村民监督。采集机构对此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提供或透露给其他与业务无员人员知悉。 声明人、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数据采集人:
表1-2 牧户基本信息采集表
负 债 |
其他银行借款 |
|
元 |
||
民间借款 |
|
元 |
|||
对外担保 |
|
元 |
|||
对外房屋抵押 |
|
元 |
|||
其他负债 |
|
元 |
|||
总负债: |
|
元 |
|||
|
净资产: |
|
元 |
||
资产负债率: |
|
% |
|||
历史信用记录 |
年度 |
借款金额 |
到期偿还金额 |
结息情况 |
有无不良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参加保险情况 |
嘎查评价 |
|||
参加新农合保险 □ |
优秀□ |
良好□ |
|||
参加农业保险 □ |
|||||
参加人寿保险 □ |
一般□ |
较差□ |
|||
参加财产保险 □ |
|||||
参加意外保险 □ |
|||||
家庭中有无发生违法违纪 次 |
欠交税费、承包费、管理费、水电费的: 次 |
||||
补贴:草场补贴□ 禁牧补贴□ 农机具补贴□ 其他补贴□ |
|||||
牧户意见 |
本人在此同意对自己信息的采集、保存和查阅,本人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愿对信息的真实生负法律责任,此次提供的信息可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允许录入小微企业和农牧户信用体系建设系统,并知晓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本人授权贵社(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成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个人信贷交易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机构对此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提供或透露给其他与业务无员人员知悉,并履行不良信息的告知义务。 被采集人签字: 采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评定小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涉农金融机构审定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表2
农户(牧户)综合情况调查测评表(模板)
尊敬的农户(牧户)朋友:
您好!感谢您多年来对XXX社(行)工作的大力支持。为了您周边“诚信”环境的进一步优化,XXX社(行)为您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金融服务,目前我社(行)正在开展农户(牧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保证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平、公正、真实、准确,现需要您客观公正地对 户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下面您只须在相应问题答案后面“□”内划“√”号即可。
(一)邻里关系。较好 □ 一般 □ 较差 □
(二)家庭关系。较好 □ 一般 □ 较差 □
(三)不良嗜好。无赌博等不良嗜好 □
有赌博等不良嗜好 □
(四)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近三年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 □
近三年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 □
(五)家庭致富潜力。
较大 □ 一般 □ 较差 □
(六)遵纪守法。近三年无违法乱纪行为 □
近三年有违法乱纪行为 □
(七)家庭资产。在本村家庭资产较好 □
在本村家庭资产一般 □
在本村家庭资产较差 □
再次感谢您对我社(行)工作的支持,如果您对我社(行)提供金融服务还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希望您能够及时向我社(行)提出,我们会认真研究您的意见及建议。
谢谢!
表3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授信表
村(社区): 客户姓名: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信用等级 |
□AAA级 □AA级 □A级 □B级 |
|||
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元) |
大写: 小写: |
大写 综合授信(元): 小写 |
||
抵押贷款授信额度(元) |
大写: 小写: |
|||
联保贷款授信额度(元) |
大写: 小写: |
|||
调查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审查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表4
呼伦贝尔市信用村评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户、万元
村(嘎查)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农户贷款覆盖面 |
全村总农户数 |
|
贷款累计支持户数 |
|
比例 |
|
||
信用户占全村总农户数比例 |
信用户数 |
|
比例 |
|
结欠 贷款利息 |
|
||
无拖欠贷款农户占比 |
无拖欠贷款农户数 |
|
贷款户数 |
|
比例 |
|
||
农户贷款不良率 |
农户贷款余额 |
|
不良贷款 余额 |
|
比例 |
|
||
当地涉农金融机构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旗市涉农金融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乡镇(苏木)党委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信用变更/年检情况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表5
呼伦贝尔市信用村测评表
测评地区: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测评内容及标准 |
评定得分 |
||
初审测评得分 |
复评评定得分 |
|||||
1 |
资信状况 |
40 |
辖内农户全部贷款户收回率在95%(含)以上,不良率控制在3%(含)以内。 |
|
|
|
2 |
资信等级 |
20 |
本村开展了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工作,且贷款农户占全村农户数达到规定比例(10分),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数也达到规定比例(10分)。 |
|
|
|
3 |
村级班子 |
15 |
村组织机构健全、村领导班子团结,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整体工作能力较强,并能积极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清收原欠不良贷款等工作。 |
|
|
|
4 |
村级财务状况 |
15 |
村级经济基础较好,村存款基本账户在信用社、支行开户。 |
|
|
|
5 |
协作关系 |
5 |
村民文明守纪,普遍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信用意识,关心热爱涉农金融机构。 |
|
|
|
6 |
规划措施 |
5 |
辖内建立创建信用村(社区)工作小组,且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 |
|
|
|
合计得分 |
|
测评小组成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XXX行(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呼伦贝尔市XXX行(社)的信贷支农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含牧户、下同)和农业(含牧业,下同)生产的信贷投入,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XXX行(社)根据农户的资产情况,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三年有效;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动态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XXX行(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可持续原则和客观公正透明原则,坚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与金融发展规律相结合,坚持业务推进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坚持市场化运作与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坚持总体规划与地方特色相结合,可持续地推进农户小额信用信贷业务发展;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要客观、真实、准确,符合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XXX行(社)服务辖区内,或在XXX行(社)服务辖区内连续居住、经营超过三年的农户;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一户家庭应明确一名主要家庭成员为借款申请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该农户综合评分在XX分以上;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在XXX行(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符合XXX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等方面的农牧业生产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农户子女上学、建房、治病等消费贷款;
(六)XXX行(社)认可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资信等级评定组织: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辖内农户的资信等级评定与调整。
村资信评定小组由XXX行(社)牵头成立,成员由当地XXX行(社)负责人、客户经理(含信贷员,下同)、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应有代表性并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原则上应占到小组成员的60%。资信评定小组成员应为奇数,原则上应在7名以上。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和核定信用额度步骤:
(一)客户经理对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需求的农户进行家庭财产、收入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采集表并录入系统中;
(二)农户向XXX行(社)提出贷款申请;
(三)客户经理根据“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农户的评定结果,提出初步意见;
(四)由资信评定小组提出意见,评定农户资信等级,核定信用额度。已评定资信等级的农户均称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户。
第九条 可结合本地区、本机构实际情况对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划分不同的资信等级。
第十条 资信等级的管理。农户的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更新或调整性评定。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的确定。
(一)初次授信额度。XXX行(社)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户资信等级,因地制宜确定初次授信额度。
(二)调整授信额度。农户资信等级调整后,按调整后的资信等级调高或调低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XXX行(社)应对农户资信等级初次评定、后续调整结果以及授信额度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贷款证的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核定后,由XXX行(社)向农户发放贷款证(含“有贷款功能的银行卡”,下同)。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利率市场化原则,根据费用成本、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并予以适当优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由 XXX行(社)自行确定。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进行资信评定、核定授信额度的农户,可凭借“贷款证”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
第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需求超过信用额度的,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三联动”综合贷款。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XXX行(社)客户经理要及时掌握贷款发放情况,具体负责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和贷款清收工作。XXX行(社)要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对农户家庭财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随时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内数据。农户资信等级原则上每年全面年检一次,对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发生较大改变而影响不动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在贷后检查中发现有违约行为的农户,可调整其资信等级和授信金额。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当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定期了解农户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农户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
(一)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
(三)贷款后转借他人或发放高利贷的;
(四)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应提前7天下发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到期贷款要求延期的,贷户应提前15天向XXX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由客户经理和当地XXX行(社)责任人签批是否同意延期意见。
第二十二条 信贷档案管理
XXX行(社)应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建立保管,实行一户一档。客户经理对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户信用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实行一户一档,入柜保管。
农户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户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人口、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
(二)家庭年度收支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及主要支出情况等;
(三)农户贷款情况:农户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评定情况,近三年借还款历史记录;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材料;
农户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XXX行(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贷款管理责任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对农户家庭财产、收入及信用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外,包村客户经理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清收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地XXX行(社)负责人对客户贷款发放情况的监督复查。
第二十六条 XXX行(社)应建立健全客户经理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发放(审批)监督举报机制以及资信等级评定小组中的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的奖罚机制等。
第二十七条 XXX行(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情况,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社会资源,准确了解农户情况及经营风险。同时,加强资金支付和贷后管理,鼓励借款人参加人身和财产保险,防范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行(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1
XXX行(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模板)
借款人 :
贷款人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合同号( )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贷款人经审核同意授予借款人小额信用贷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农户小额信用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三年有效;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动态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办法。
(一)授信额度: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综合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核定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的最高信用贷款额度。
(二)有效期限:是指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最长期限,即贷款人为借款人评级授信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每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一年或授信期限。
(三)放款途径:借款合同生效后,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与借款人XXX行(社)银行卡绑定,借款人可持XXX行(社)银行卡在贷款人适时提供的营业柜台及联网网点柜台办理借款业务。
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放款途径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有关要求约定。
第二条 借款
(一)借款币种: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额度: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评级授信,借款人小额信用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除非按合同其他约定作调整);(人民币小写)¥ 。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 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年利率 %,与借款期限无关(遇利率调整以当日挂牌执行利率为准)。
(六)资金支付结算:本合同一经生效,借款项下的贷款支付偿还均通过借款人的XXX行(社)银行卡(卡号): 作为贷款支付与偿还的结算工具,借款人经验证密码,可在贷款人适时提供的营业柜台、上实施操作,完成借款与还款(授信网点还款可以通过富民卡进行现金或转账方式完成还款),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借款人不再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不在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分别以下方式确认:
1、借款人在签约网点柜面办理借款时,每笔借款以贷款人业务系统打印的借款借据为有效凭证,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2、借款人跨网点(非签约网点)柜面办理借款时,每笔借款以受理网点业务系统打印的借款凭证为有效凭证,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3、通过ATM、POS等业务平台办理借款时,借、贷双方按“密码认定”原则确定借贷关系的产生,并以签约网点及业务受理网点记录的电子信息为有效凭证,持卡人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本息的法律责任。借款人可在办理业务后的30日内到签约网点打印借款凭证,逾期不打印着,视为借款人对此交易电子信息无异议。
(七) 借款结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息,该借款按 (年/季)结息,每 (年/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到期结清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利率不变,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八)借款归还方式:采用到期一次还本或分期还款均可,(提前还款不视为违约);
(九)罚息和复利:
1、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偿清时利随本清。
2、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偿清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二)贷款人应当恪守对借款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除外。
(三)贷款人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征信系统报送借款人个人信息,如借款人恶意拖欠还款、逃废银行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资信黑名单档案,并予以曝光。
(四)如借款人收入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或损害贷款人信贷资金安全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等),贷款人有权视其情况,无需事先通知借款人,随时调整借款人的贷款可用额度(可用额度=总额度-已贷额度-受限额度),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部分或全部收回各项债权。
贷款人扣划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需借款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订授权书。
(六)对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暂时或减少贷款额度、宣布该项贷款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等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借款人拒绝或阻挠 XXX行(社)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
3.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危害信贷资金安全;
4.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办理借款业务,应当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各项条件,积极配合贷款人进行相关调查,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贷款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
(二)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享有在贷款人处开办的借款业务的权利,循环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内贷款,贷款人应满足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但是业务平台设备或通讯等产生故障的除外。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随意变更贷款用途,不得把贷款资金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解除合同。
(四)借款人应妥善保管XXX行(社)银行卡及该卡密码,凡与本合同第二条六项约定的XXX行(社)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借款人实施的操作,借款人必须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五)借款人应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借款到期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XXX行(社)银行卡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XXX行(社)银行卡账户。
(六)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利息、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违约事项
(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应及时收回贷款,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2、借款人未按期限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的起息日以借款期满之次日为准,罚息利率在贷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 ,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或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6、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贷款人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项的任一违约事项时,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第六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为约定部分,均遵守《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本合同壹式 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后合同自动失效。
第九条 提示和声明: 借款项下的信贷档案、借款凭证、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向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借款人声明:各合同条款和约定事项确认接收。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章):
身份证号: 或授权代理(章):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3
XXX行(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呼伦贝尔市XXX行(社)的信贷支农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联保贷款是由XXX行(社)发放的由5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个人申请、自愿联保、风险共担、按约还款、责任连带、额度控制、互相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联保小组管理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在XXX行(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户。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还款能力的自然人;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XXX行(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职业;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表现;
(四)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在XXX行(社)无不良贷款;
(五)具有合法、相对稳定的收入;
(六)原则上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
(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XXX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XXX行(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每组不得少于5户。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严禁“一户”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出现“一户多组”的现象。
第六条 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申请与调查。设立联保小组的小组成员应当向XXX行(社)提出申请,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信贷员根据农户联保小组申请,对小组成员的家庭状况、社会表现、资信情况、生产经营能力及收支情况等分别进行全面调查,据实设定每名成员的授信额度,签署调查意见。
(二)资格审查。XXX行(社)根据信贷员的调查意见,按照成立联保小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经XXX行(社)联保贷款审批小组审查同意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正式确立为联保小组。
(三)签订联保合同。经XXX行(社)履行贷款调查、审查、评定后,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XXX行(社)签订《农户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见附件1)。联保小组自“申请书及联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XXX行(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七条 贷款发放前,联保小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以协助XXX行(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八条 联保小组组组长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家庭资产及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小组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责任: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资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小组内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
(五)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愿意承担该成员所欠贷款本息并经XXX行(社)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退出后仍对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他成员仍对该退出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不愿意承担该成员所欠贷款本息或XXX行(社)不同意其退出的,则该成员不能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 联保小组的成员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XXX行(社)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联保小组,成为联保小组新成员。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XXX行(社)重新签署《农户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 联保协议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XXX行(社)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欠联保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 贷款限额的核定
第十四条 核定联保小组成员贷款限额的主要依据:
(一)种植户的种植面积及年纯收入;
(二)养殖户(畜牧户)的养殖(畜牧)规模及年纯收入;
(三)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多种经营户的年纯收入;
(四)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家庭财产状况;
(六)联保小组组长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最高贷款限额一般不超过该成员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各地区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农牧民经济状况、行(社)资金状况等因素,确定单个联保小组成员最高贷款限额。
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应根据各户的经营状况分别设定。
第十六条 XXX行(社)应对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及贷款限额的核定、调整情况予以公示。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七条 XXX行(社)应成立联保贷款审批小组,小组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
联保贷款审批小组的职责:负责辖内联保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对联保贷款的投向、投量、联保小组的设立和借款申请、联保贷款的“三查”工作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经XXX行(社)联保贷款审批小组审查同意设立的联保小组成员,均具备农户联保借款条件,可以向XXX行(社)申请联保贷款。
联保小组各成员每年需要贷款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分别提交个人《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见附件2),XXX行(社)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后,报联保贷款审批小组签批。并在授权范围内与借款人签订《农户联保合同》(见附件3),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XXX行(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不得由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或联保小组组长代为办理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XXX行(社)同意的其它用途。
第二十条 在联保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各自最高贷款限额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由XXX行(社)根据借款人从事行业的特点、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由XXX行(社)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还款方式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或分次偿还。
第二十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按年度结息或利随本清。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XXX行(社)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要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取消其联保小组成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以后,信贷员应加强对贷款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管理。农户联保贷款档案以行政村为单位,按联保小组建立保管。信贷员对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户联保贷款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信贷员负责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行(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4-1 农户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4-2 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
4-3 联保合同
附件4-1
农户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 )行(社)联保字( )第( )号
为维护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及贷款人各方利益,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意见,自愿订立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借款借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一、按照“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自愿遵守贵行(社)联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联保小组,并一致推荐 为组长,协助XXX行(社)收回贷款。
成员名称 |
住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申请贷款额度 |
户主(法人代表)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联保小组成员已仔细阅读《XXX行(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并保证遵守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三、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XXX行(社)在最高贷款限期内,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余额。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办理其它联户贷款协议。
四、在联保小组存续期间,联保小组成员均可从XXX行(社)申请联保贷款(不申请贷款者无需存入保证金)。
五、未退出联保小组之前或已退出联保小组但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支取保证金。
六、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所需各项费用。
七、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近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XXX行(社)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以归还本息。
八、在经办XXX行(社)开立经营存款账户。
九、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十、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还清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退出联保小组的成员对以前小组存续期间保证的担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XXX行(社)(盖章)
联保小组序号:
小组成员姓名:
联保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章)
订阅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本协议书一式 份,XXX行(社)及联保小组成员每人各一份。
附件4-2
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
村 组
基本情况 |
借款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保小组编号 |
|
成员编号 |
|
|||
入股金额 |
|
股金证号码 |
|
|||
年度收入预测 |
生产项目 |
亩、只、头、匹 |
年收入 |
生产项目 |
数量 |
年收入 |
种植业 |
|
|
运输业 |
|
|
|
养殖业 |
|
|
商业服务业 |
|
|
|
林果业 |
|
|
其它项目 |
|
|
|
收入总计 |
|
|||||
借款人情况 |
借款人 |
在信用社贷款余额 |
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 |
|||
已借贷款金额 |
授信金额 |
授信金额 |
贷款余额 |
|||
|
|
|
|
|
||
借款申请 |
生产项目 |
|
需要资金 |
|
自筹资金 |
|
需要贷款金额 |
|
本次授信资金 |
|
授信期限 |
|
|
借款申请人承诺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借款申请人(签押):
年 月 日 |
||||||
调查人意见 |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查人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批人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3
农 户 联 保 合 同
XXX行(社)
农 户 联 保 借 款 合 同
( )XXX行(社)借字( )第( )号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 、 、 、 。
贷款人(全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X行(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贷款人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 内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 (季/年/)结息,结息日为 (每季末月/年末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金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每一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该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八)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五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2、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贷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保证担保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贷款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保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已经与贷款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及有关免除或限制贷款责任、贷款人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其他当事方责任或限制其他当事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经贷款人与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对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要求修改的事项已作相应补充约定。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序号 |
联保小组成员 |
授信金额 |
借款人签押 |
配偶签押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贷款人(公章):行(社)公章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4
XXX行(社)农户资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农牧业生产经营融资担保难题,推进现代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大额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高农户(含牧户,下同)有效融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资产产权是指依法可用于抵押(含质押,下同)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第三条 农户资产产权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产产权的占有,将该资产产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资产产权为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理的资产产权作抵押物申请贷款或其他目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担保机构等有权部门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抵押物
第六条 下列资产产权可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草场承包经营权;
(三)林权;
(四)住房财产权;
(五)大型农机具;
(六)运输工具;
(七)大型牲畜(牛羊猪马);
(八)可抵押的农作物;
(九)涉农补贴收益权;
(十)涉农金融机构认可的可抵押物。
第七条 下列资产产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产权;
(二)未申请办理确权的资产产权;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资产产权、使用权、收益权。
第八条 办理资产产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与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他项权证》。
第九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产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条 以资产产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证明权证,供抵押人审核。
第十一条 资产产权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有效期限,贷款期限也应与之相符。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资产产权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资产产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资产产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由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所取得的贷款应用于农牧业项目。
第三章 抵押物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以资产产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交易)等有权部门负责办理抵押资产产权的抵押登记证明书或《他项权证》,以及资产产权的评估备案、抵押、变更登记等。抵押登记后,需向乡镇(苏木)、村(嘎查)有关部门(组织)备案的,应及时备案。
第十六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交易)等有权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资产产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资产产权证明权证;
(五)资产产权评估报告;
(六)抵押登记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交易)等有权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产权抵押的下列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有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资产产权抵押登记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变更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在做出变量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等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和解除合同协议及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已抵押的资产产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资产产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四章 抵押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交易)等有权部门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进行监督管理,接受抵押权人的委托,定期对抵押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有权利和义务确保抵押物的安全。若发生影响抵押物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抵押权人和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交易)等有权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内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以住房财产权、大型农机具、运输工具、大型牲畜等作抵押的,应当对抵押物进行保险。
第二十五条 押期间,抵押人确需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资产产权,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资产产权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交易)等有权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在抵押人无法及时归还贷款时,抵押权人要求处置抵押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有权部门同意,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协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抵押的资产产权在折价、变卖和拍卖前,应当按规定先进行资产产权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内所有农户资产产权抵押行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各涉农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