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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5—0014)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投标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解决招投标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不断创新和提高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水平,确保我市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委令第18号,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6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内发改法规字〈2012〉130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13〉1109号)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呼伦贝尔市审批、核准或审核后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自治区或呼伦贝尔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相关政策,统一监督招标投标市场。
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对主管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任负责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和协调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域内经审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我市唯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其招标投标活动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受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得非法侵犯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自主权,相应监管制度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权限内审批、核准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类交易项目招投标方案。核准方式参照《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试行)》(呼发改规范字〈2014〉995号)执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有关招标事项(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环境治理、农牧业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采购。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方式是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一)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或有专门的招标机构;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行确定:
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雷速体育:投资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雷速体育: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没有发生过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仍不足三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发布的内容应当一致。
发布的时间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发布的报名时间要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同步。
第十四条 应及时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保证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招投标操作模式和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电子招标制度,努力提升招投标科学化水平。要建立电子招标系统,逐步实现招标投标网上报名、网上下载、网上质疑、网上答疑、网上发售招标文件、电子评标及网上异地评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网上运行。
第十六条 建立招投标市场诚信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库,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考核评定,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定的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实行“黑名单”制度。
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监督国家招投标标准化文本的使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严格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标准文本及相关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文件文本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各行业专家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与自治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相衔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全市共享。
研究制定评标办法、专家评审工作规则以及评审专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项目评审专家产生过程和专家评审过程的监督。必须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应从招标投标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专家库要细化专家专业类别,评审专家应根据项目要求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如果行业有要求的可以按行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抽取。
研究制定评标办法、专家评审工作规则以及评审专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项目评审专家产生过程和专家评审过程的监督。
第十九条 开标和评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除上述规定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发布,汇总和统计交易数据,定期向市发改委及相关行政部门通报。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以便在今后项目中纠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的中标信息除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具体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关于中标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以同级监管为主,上级监督下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过程、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中介代理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信用状况、业绩等内容,建立业绩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招标投标中介代理机构应加强诚信建设,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发改委。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由市发改委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歧视排斥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市场、评委等工作人员泄露投标人(含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招标标底以及评委成员、评标过程等要求保密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质疑或投诉的,可以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提出;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保证质疑、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处理质疑、投诉或举报,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抄送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的制度,强化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力度。
第三十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市场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干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参与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等权利,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