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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4-11-14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字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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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4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6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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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呼伦贝尔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提高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市政府办公厅制发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单位办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单位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市政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将该公文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九、公文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自2015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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