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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性文件“两年一次”全面清理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制发的全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一)在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他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步骤及清理结果的应用
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进行清理,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清理。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务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
(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政府办公厅梳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5年7月10日前转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逐件进行研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建议,并于8月10日前连同《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的清理建议逐件审核、逐件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于10月15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责成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
(二)各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市政府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步骤自行决定,但务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附件3)报市政府法制办,其中旗市区的清理情况报告中应汇总报送旗市区本级及其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情况。
(五)市政府各部门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附件3)报市政府法制办,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自行公布的同时,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于10月15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各部门清理结果汇总后的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六)制定机关应当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正式文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报送负责备案监督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七)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
此次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要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底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还应负责在本部门设立办公室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本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合署办公单位、挂牌单位、派出机构所发文件的清理工作,做到全面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应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 1.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附件1 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机关 (盖章) : 报送日期: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施行日期 1、提请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提请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注:此表仅由政府各部门对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由本部门实施的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时填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报送机关 (盖章) : 报送日期: 清理总数(件) 其中: 继续有效(件) 废止(件) 失效(件) 拟修改(件) 总计(件) 其中:本级政府 本级部门 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 注:此表由各旗市区法制机构汇总本旗市清理工作情况后报送本级政府。 附件3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报送机关 (盖章) : 报送日期: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施行日期 有效期至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3、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注:此表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部门填报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发文件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