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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5-06-12
  • 发布文号

    呼政发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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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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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 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 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 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2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9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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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关于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新区建设,加强统一管理,改善法制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管理、有利于提高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行政效率、符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功能定位的市级相应管理权限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对所赋予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内容合理。依据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总体权限范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赋予内容,最大程度赋权并且可以承担,确保权力运行既顺畅高效,又能满足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实际需要。

(二)程序合法。赋予管理权限总体采用委托方式实施。涉及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由市相关部门与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委托协议并予公告。

(三)集中统一。建立行政决策、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与行政执法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集中行使赋予的行政执法权限,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权责一致。市相关部门要明确具体赋权内容,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指导和监督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管理机构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全权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财政承担;因行政管理发生的信访案件,由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负责解决。

三、行政执法权限

赋予市级行政执法权限。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管理机构受委托行使市级与管理权限对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其他物质,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弃置和倾倒废弃物,不按规定运送污水、废水,未采取密封措施运输、卸载、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擅自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或者不遵守限制作业时间产生超标准噪声等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十)行使上级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一)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签订委托协议。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根据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实际工作需求和接受委托条件的完备情况,与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管理机构签订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明确本部门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市级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市政府根据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事项确定具体目录。委托协议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予公告。签订委托协议后,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文书。

(二)明确承接主体。按照精简、效能和集中统一的原则设置或者确定相关机构承接委托管理事务。

由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确定一个管理机构,具体由编办批复呼伦贝尔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承担,接受市有关部门的委托,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

(三)落实工作责任。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有关管理机构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履行各项监管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市相关部门不得在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对已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事项重复执法。承接执法权的呼伦贝尔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接受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关市直和垂管部门双重领导。市级其他部门到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进行执法活动时,应事先通知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有关管理机构,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有关管理机构应配合好执法工作。

(四)启用 “行政执法专用章”,限于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承接委托管理事务的机构办理受委托范围内行政执法事项使用,与市及相关部门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五、有关要求

(一)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对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管理机构受委托实施相应管理权限进行指导和定期复核,对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承担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及相关部门主动衔接,抓紧制定承接方案,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梳理执法依据,完善内部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相关硬件设施水平,严格规范执法,确保权力运作规范有序。

(二)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是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市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应管理权限委托的组织落实、协调指导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做好相应管理权限委托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赋权或者服务不到位、无故不按照本意见办理委托手续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并视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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