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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呼伦湖部分休渔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在呼伦湖及周边水域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按照《呼伦湖2014—2018年部分休渔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14〉41号)要求,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对呼伦湖及周边水域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管理期限及范围
(一)管理期限: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管理范围:呼伦湖、乌尔逊河(乌尔逊河河口)、克鲁伦河入湖口、海拉尔河引河济湖闸口到入呼伦湖段、乌兰诺尔等水域。
二、呼伦湖周边旗市区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呼伦湖水域的渔政管理、周边治安和安全生产等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三、对违反本通告,在呼伦湖水域非法捕捞及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第二款、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3998787、6266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