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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呼伦贝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14〉9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4〉20号)精神,组建呼伦贝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2.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预防性审查职责。
3.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规定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一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责。
2.护士执业注册职责。
3.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结扎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服务许可职责。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职责。
5.母婴保健监督员资格认定职责。
6.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职责。
7.饮用水供水单位许可职责。
8.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划给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政策,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职责,划给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及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全市职业卫生经常性、预防性监督管理,现场监督监测及综合性卫生评价职责,全市职业卫生突发事件的查处职责,全市职业卫生的监督及其人员的培训职责;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等职责,划给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四)划入及新增的职责
1.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责。
4.医学检验所设置许可职责。
5.含“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职责。
6.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7.医疗广告审查职责。
8.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审批、备案职责。
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职责。
10.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及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干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以及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呼伦贝尔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完善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制定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做好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实施蒙中医药发展规划,完善全市蒙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组织开展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蒙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蒙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蒙中药资源普查。
(十六)负责呼伦贝尔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十七)承担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呼伦贝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息和综合协调、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科教科
制定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相关政策;开展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组织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有关技术职务评审;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承担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培训基地建设,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三)规划信息与体制改革科(呼伦贝尔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和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资源,指导区域规划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研究和分析;实施大型医用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组织做好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拟订综合性医改配套政策,指导重大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负责医改政策、经验、信息整理分析,承担医改重点指导数据监测、报送、通报等工作;承担呼伦贝尔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财务科
拟订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经济政策,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及医保费用结算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实施行业财会制度、政府采购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扶贫开发与支援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
承担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外国医师、医疗团体来华短期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核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等行政审批具体工作。
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变更以市政府公布的最新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呼伦贝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和实施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预案,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工作,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和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医政医管科
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与监督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承担行业纠风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药事、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临床实验室管理;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
(九)基层卫生科
拟订和实施农村牧区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队伍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政策的落实;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和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妇幼健康服务指标,深入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及监督管理;规范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质量管理;承担二级以上助产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负责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十一)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梳理审核和动态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负责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负责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涉讼法律事务,代理或者参与行政应诉事务;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对重大行政行为、措施和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负责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参与研究和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估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执行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办法和相关规范。
(十三)考核评价科
负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政策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对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人员、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协调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负责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指导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开展流动人口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十七)宣传科
拟订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建立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新闻发布制度;开展人口文化建设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热线管理工作;负责舆情监控和应对工作。
(十八)干部保健科
承担呼伦贝尔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呼伦贝尔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蒙中医药管理科(对外挂蒙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贯彻执行蒙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全市蒙、中医,蒙(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对蒙、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全行业监督管理;对蒙、中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制定蒙、中医科研、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蒙、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指导全市蒙、中医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蒙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传承、保护、应用、开发、发展蒙中医药医学文化有关工作。
另设监察室和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纪检监察及纠风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等。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5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1正5副,副处级领导职数中含纪检组长),科级领导职数28名(21正7副,正科级领导职数中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另核定工勤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呼伦贝尔市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二)与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呼伦贝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呼伦贝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 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