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呼政办字〔2021〕18号 2021年4月2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标准》)印发给你们。今后,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提请市政府研究审议或请求批准的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目录标准》切实把好第一关,凡是符合《目录标准》的,要做到应纳尽纳,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决策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五)依法划定禁止区、规定禁止期等方面的。
二、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区域规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
(二)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三)其他重要的土地、湖泊、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五、政府融资举债
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国企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
七、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