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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字〔2020〕65号 2020年9月4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步伐,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关系动物卫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在减少环境污染、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以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是畜牧业大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数量大,处理任务艰巨。各旗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压紧压实责任
各旗市区要按照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积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级农牧部门要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草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构建联防联控工作格局。要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农牧业部门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要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病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加大投入,完善运行体系
各旗市区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制定本地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方案。要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第三方企业入驻,推行市场化运作,并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量、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场或指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特别是各牧业旗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或划定符合环境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深埋点。要合理建设配套收集站点,加快建立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对于因一类动物疫病或炭疽、结核、低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防止发生疫情和扩散蔓延。
四、完善措施,建立奖补机制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逐步将国家现有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扩大到包括散养户在内的所有养殖场(户),按照补助标准,统筹足额安排资金,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同时,加快建立乱抛乱弃病死动物或贩卖、加工病死动物等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五、加强宣传,加大监管力度
各旗市区要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和核实登记等制度,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养殖、屠宰、经营各环节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