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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20〕16号 2020年9月4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3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函》(内环函〔2020〕25号),《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呼伦贝尔市境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含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处置能力,需要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森林草原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预测、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中,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各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设立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呼伦贝尔雷速体育:、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严格按职责分工落实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制定相关专项实施方案。
(1)应急指挥部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对重污染天气职责,督促各地区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雷速体育:宣传部
负责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呼伦贝尔雷速体育:网信办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市政府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职责。负责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联合呼伦贝尔市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指导各地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市发改委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能源保障工作;牵头做好全社会能源活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炭使用比例;负责统筹全市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教育局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各旗市区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促事发地落实;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7)市工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和限产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排污企业错峰生产;负责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清洁能源保供工作;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8)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限行减排应急预案和具体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旗市区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旗市区禁(限)行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旗市区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并组织加强巡查;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9)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负责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负责督导矿区扬尘治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市住建局
负责监督和指导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做好公路施工扬尘防控工作;负责督促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市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负责河道、河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防控;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市农牧局
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负责监督指导各旗市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确保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从源头减少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市卫健委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易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配合雷速体育:宣传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市应急管理局
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市气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气象保障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指导各旗市区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成立旗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修订旗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成立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综合协调、指挥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监测
各地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自治区呼伦贝尔生态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局(气象台、气象服务中心)联合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1.3会商
各地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或政府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并将结果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自治区统一预警分级,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三级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分级标准为: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全市相邻的3个及以上地区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全市相邻的3个及以上地区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I级预警(红色):预测全市相邻的3个及以上地区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对预测全市相邻3个以上地区未来将出现I级、Ⅱ级、Ⅲ级预警重污染天气进行共同确认审核。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因沙尘、森林草原火灾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3.2.3 预警措施
(1)Ⅲ级预警措施
各级宣传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相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并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Ⅱ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预报。同时,对极重污染区域外的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2.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预警降级或解除应提前发布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呼伦贝尔市、各相关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1)各地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行绩效分级管理。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2)各地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明确具体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进一步强化农业地区秸秆焚烧管控,禁止秸秆焚烧行为。农业地区要完成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源头管控,坚持“以用促禁”。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不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实现秸秆利用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有效控制秸秆焚烧行为。
(5)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不可避免户外作业的,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促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各地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旗市区建成区内禁止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同时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联合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的柴油货车依法严格处罚;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旗市区建成区行驶。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能源部门督促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禁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相关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4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限产的企业实施最严格的限产措施,所有企业执行最严格的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禁止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4.3.5 应急联动
(1)呼伦贝尔市Ⅱ级响应
市生态环境、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教育、农牧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呼伦贝尔市Ⅰ级响应
在呼伦贝尔市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事发地人民政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4.4 应急终止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与发布程序一致。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上报应急指挥部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根据会商情况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经应急指挥部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地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下达指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各有关地区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后上报应急指挥部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地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空气质量新标准自动监测的全覆盖,建立全市空气质量控制自动站监测网;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发布机制,建立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中心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动态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3 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先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争取行业转移支付资金。各地区应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各地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
7. 完善配套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3号)和《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要在《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发布后20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8. 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利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9. 附 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姜 宏 雷速体育:副书记、市长
副总指挥:任宇江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潇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戴宏学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路炳武 雷速体育: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寇子明 市发改委主任
印文忠 市教育局局长
杨 海 市工信局局长
梁劲松 市住建局局长
谭 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银 山 市水利局局长
那日苏 市农牧局局长
徐成俊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正会 市气象局局长
王伟国 市财政局副局长
贾晓华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夏兆娟 市卫健委副主任
白瑞堂 市公安局副局长
洪 洋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附件2
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
处置流程图
附件3
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体系关系图
附件4
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
信息发布审批单
预警信息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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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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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 信息依据 |
《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 《全市大气污染预警会商专报》(××年第××期) 《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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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 信息主要内容 |
经××××联合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市××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为保护公众健康,减缓大气污染程度,按照《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行政区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执行××级预警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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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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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领导 审批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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