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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雷速体育: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2014年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服务工作,提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新建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188比分直播:总书记兰考调研指导教育实践活动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模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新建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契机,全力构建管理规范、机制优化、功能完备、运行高效、信息贯通、监察有效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努力把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为民服务的第一窗口。利用两年时间,逐步建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市、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确保行政服务效率大幅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从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角度,合法合理地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应进必进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凡是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项目,必须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已列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清单的项目,各部门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受理。
(三)职能归并原则。按照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要求,将分散到部门内部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的审批职能划转到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窗口,并授予窗口受理决定权、即办件审批权、承诺件组织协调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办理过程督办权等权力。
(四)提升效能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压减申报材料。对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办理事项实施联审联办,能网上办理的事项,实行网上办理。
(五)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事程序、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全面公开,事项办理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申请人以最为便捷、经济的手段获得这些信息。
(六)加强监督原则。利用效能监察、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等手段,对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监控。推行行政问责、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进驻部门和运行方式
(一)进驻部门和单位
1.整建制集中进驻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较多或业务较大的部门在中心设常驻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本部门的事项。常驻部门有: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呼伦贝尔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市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环保局、旅游局、安监局、人防办、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国家安全局,呼伦贝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市残联、市地震局,共计31个部门。
2.综合窗口代办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派驻。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少、全年办件量低、常年派驻人员进驻中心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的部门,部门委托中心受理事项,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负责事项的受理、督办、监督,部门指定专人按照中心要求办理事项。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工作平台,对于年检类、资格资质审核类、项目申报类等季节性办理事项,在设定时间内集中到工作平台办理。综合窗口代办部门有:市档案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体育局、统计局、粮食局、外事侨务办,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政府金融办,共计11个部门。
3.分中心。对于个别部门现有专项大厅规模大、业务相对独立、功能齐全、能够满足办件需求的服务大厅,本着节约公共资源的原则,按照“事项进中心、服务在现场”的要求实行分中心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实行纵向连接,构成统一的市政务服务网络。分中心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服务大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服务大厅、市建委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共计4个分中心。
(二)办理方式
1.首席代表负责制。进驻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确定首席代表,首席代表由部门分管领导、行政审批科科长或部门任命人员担任,授予首席代表相应权限,由其代表部门和单位在窗口履行办理事项受理决定权、即办件审批权、承诺件组织协调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办理事项应诉代理权和窗口管理职能,以提高窗口现场办事效率和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于综合窗口代办部门,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受理申请,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将答复意见、批复件、证件出具,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分中心由分中心所属部门首席代表负责协调、管理,办理事项、办事规程、服务规范、电子监察、信息发布等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管理,绩效考核纳入所属部门的考核,办理事项的受理、办理、送达由分中心独立完成。
2.联合办理制。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实行联合审批。即在审批各阶段明确牵头单位,统一受理和答复,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相互告知,并按照联合审批办法组织审批或联审。对于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建设项目、跨多个部门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代办服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3.统一收费制。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涉及的非税收入及其它收费,由中国银行设在中心的收费窗口统一代办。
五、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列入项目清单的事项全部进驻中心办理
根据《雷速体育: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呼政发〈2013〉149号)和《雷速体育: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呼政发〈2014〉112号),市政府公布《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清单》(附件1),凡是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项目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市政府对办理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后予以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要求,根据办理事项工作量和工作需求,合理选派窗口首席代表(成立行政审批科的部门要派驻行政审批科科长到中心)和工作人员,办件涉及专用网络的要接入中心窗口。各部门和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登记表(附件2)和网络需求统计表(附件3)要在2014年10月17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协调科和网络信息科,督查协调科联系人:赵志刚,联系电话:8217470;网络信息科联系人:孟晓光,联系电话:8217400,电子邮箱:zwzxjzsx@163.com。
(二)深化“三集中、三到位”
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网上平台集中,事项进驻到位、审批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合理调整职能、科学选配人员,确保部门办理事项全程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办件全程纳入电子监察。办理过程中,事项涉及需要现场踏勘、实地检验的,承担现场工作的人员也要进驻中心窗口;涉及专家评审、论证、例会研究的,论证会、例会要在中心会议室进行;涉及领导签批的,领导要到中心进行签批。
(三)再造审批流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政务服务中心〈施行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3〉422号)要求,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原有审批流程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改变归档方式,精简申请资料,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办理时限,科学合理进行流程再造,编制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运行的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要制作示范性样本。流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此项工作要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全面实施并联审批
按照“部门牵头、抄告相关、信息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的运作方式,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事项办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接件,按照职能分工由牵头部门与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由综合窗口统一送达。市政务服务中心利用并联审批信息系统,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管理、督办、电子监察。办理并联审批事项需要进行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联合会审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落实。企业注册登记联办、建设项目联办规程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市政府要求制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平台实施。
(五)加强考核评价制度建设
提高政务服务在市直部门和旗市区领导班子考核中所占比重,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办法。将市直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各旗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情况和效果纳入市效能建设考核中。扩大公众评价范围,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加强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健全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等相关制度,完善窗口管理考核、投诉受理查处等工作机制,负责进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组织推荐等工作。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窗口和工作人员实行季评、年评,优秀部门和人员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分中心和分中心工作人员评优指标单列,绩效考核纳入所属部门范围内。
(六)强力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加快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审批系统,降低公众办理事项的成本。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业务管理系统、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过程、办理结果以及办理过程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政务服务数据挖掘分析,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转变思想观念,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协调联动、互相支持、落实责任。要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解读工作,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级组织、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保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旗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办理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领导有力、职能明确、机构落实、授权充分、人员到位、办事高效,确保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各旗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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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清单
2.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
3.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需求统计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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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147项,行政服务事项171项)
一、市档案史志局
行政服务事项
1.权限内保存档案改变期限、范围审批
2.设立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和其他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备案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4.权限内招标投标方案核准
(二)行政服务事项
1.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2.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核发及检验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4.限额以下鼓励类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权限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权限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
(二)行政服务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初审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检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
四、市教育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2.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二)行政服务事项
1.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审核
2.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审批
3.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备案
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五、市科技局
行政服务事项
1.呼伦贝尔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2.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核
3.高新技术企业、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审核
4.自治区级科技成果登记
5.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六、市公安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普通护照核发
2.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3.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4.台湾居民入境、停留、暂住、定居许可和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5.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6.机动车登记
7.驾驶证核发
8.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许可
9.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通行证核发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1.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12.核发保安员证
13.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许可
1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5.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16.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1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18.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19.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20.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2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服务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
2.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核发
3.建设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案论证和验收
4.华侨回国定居审核
5.公章刻制核准、单位或机构刻制公章备案
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
7.重要信息系统备案
8.典当、拍卖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七、市民政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3.地方性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养老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二)行政服务事项
1.伤残等级评定审核
2.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审批
八、市司法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行政服务事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初审及证书发放
2.律师执业资格审查
3.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查、备案
4.公证员执业资格、年度考核审查备案
5.法律职业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九、市财政局
行政服务事项
1.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2.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2.台港澳人员来呼伦贝尔就业许可
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4.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5.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二)行政服务事项
1.工伤认定
2.职工退休退职审批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4.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确定
6.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7.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审批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许可
(二)行政服务事项
1.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
2.农牧民宅基地审批
3.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立项、设计核准
4.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5.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6.测绘资质审查、测绘作业证审核
7.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
8.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备案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含分期方案)备案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备案
11.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和项目备案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3.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审批
4.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5.城市燃气经营许可
(二)行政服务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资质审核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
3.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核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单位资质审核、核准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核
7.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核
8.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建造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11.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审核
十三、市规划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擎天柱及楼顶大型广告审批
(二)行政服务事项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3.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4.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法定检验证书核发
5.船舶登记
6.农村公路施工图审批
7.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9.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10.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服务事项
1.涉路施工许可
2.车辆审验
3.客运客车等级划分复核
十五、呼伦贝尔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
行政服务事项
1.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附属设施许可
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3.超限车辆行驶许可
十六、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事项
1.取水许可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5.蓄滞区内非防洪工程防洪设施验收审批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8.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1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十七、市农牧业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核发牌证照
2.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
3.渔业船舶检验签证审批
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5.渔业船舶登记
6.水产养殖使用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7.兽药经营许可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准运证核发
9.肥料备案
10.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查认可
11.农药广告审批
12.兽药广告审批
1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14.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行政服务事项
1.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2.种子广告审查
3.“三品一标”审核
十八、市林业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2.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
3.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二)行政服务事项
1.木材运输证核发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盟市间引进林木品种的批准
3.主要林木良种种苗以外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十九、市商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3.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
(二)行政服务事项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生猪定点屠宰审批
3.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4.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5.典当企业设立许可
6.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
二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2.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含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的审批)
3.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4.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5.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7.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8.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9.广播电视站审批
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安装服务许可
11.区内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二)行政服务事项
1.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2.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审批
3.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核
4.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考古调查、勘探的审核
5.印刷业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6.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7.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8.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10.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核发
11.广播电台电视台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
1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二十一、市体育局
行政服务事项
1.二级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2.一级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核
3.体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二十二、市卫生局(计生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3.放射诊疗许可
4.外国医师、医疗团体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核发
6.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二)行政服务事项
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职业病诊断鉴定
4.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
5.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6.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
7.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审查
二十三、市环保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4.排污许可证核发
5.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6.转移危险废物批准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核发(Ⅲ类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服务事项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3.排污费核定及征收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质许可
二十四、市统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统计登记
(二)行政服务事项
1.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计划、方案审批
2.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3.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统计资料的审定和核准
4.统计调查证的颁发
二十五、市粮食局
行政许可事项
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服务事项
1.导游人员年检
2.旅游景区质量评定
3.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二十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用于生产(市级以下政府部门立项或备案的项目)、经营、使用(符合安监总局57号令及相关要求的项目)、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2.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3.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
4.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竣工验收
(二)行政服务事项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审核
3.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备案
4.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备案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二十八、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行政服务事项
1.赴蒙古国因公出国(境)证明开具
2.赴俄罗斯一年多次往返签证办理
3.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审核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新建民用建筑地下防空工程审核
(二)行政服务事项
1.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准及异地建设费征收
2.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许可
3.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其他建筑物、埋设地下管线许可
4.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及装修审批
5.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平时开发管理备案
三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业务许可、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资格审批
3.按药品类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部分注册事项及盟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行政许可
4.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事项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质量管理负责人变更)、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认证(批发、连锁总部)事项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
5.食品生产许可(15大类、39个申证单元、171个品种)
6.餐饮服务许可
7.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8.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二)行政服务事项
1.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买使用审批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4.区域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查
5.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备案登记
三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工商登记
2.户外广告登记
(二)行政服务事项
1.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三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6.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二)行政服务事项
1.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确认
2.企业产品标准及执行标准注册登记
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监督检验
6.锅炉、压力容器的清洗单位备案
7.商品条码服务(材料收集、表格填写、邮寄)
三十三、市国家税务局
行政服务事项
1.税务登记
三十四、市地方税务局
行政服务事项
1.税务登记
三十五、市国家安全局
行政许可事项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三十六、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
行政服务事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2.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3.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初审
三十七、呼伦贝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服务事项
1.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2.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
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三十八、市气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二)行政服务事项
1.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2.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
3.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建设项目的意见审核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初审
三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
行政服务事项
1.贷款卡发放核准
2.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3.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进出口企业经营外汇登记
四十、市无线电管理处
行政服务事项
1.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2.无线电频率、呼号指配
四十一、市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服务事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备案
四十二、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服务事项
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初审
2.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初审
四十三、市地震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的审核
(二)行政服务事项
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核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核发
注:各进驻部门和办理事项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2
(部门)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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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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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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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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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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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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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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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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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参公( )事业( )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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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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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窗口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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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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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岗位及
承办许可(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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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中心
承办许可(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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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部门和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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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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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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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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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需求统计表
专线接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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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是否采用专线: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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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线网络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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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线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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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专线是否有专用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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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系统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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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是否有单独业务系统:有( ) 无( )
业务系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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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系统服务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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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系统软件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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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系统运行网络需求: 专线( ) 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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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是否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系统: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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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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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专用设备情况请说明设备是否可以放置在开放的弱电间、是否有光电转换设备、安全设备、路由设备等,并列出专用设备具体型号;
2、业务系统服务器使用情况请说明服务器在国家、自治区、市本级;
3、表中如未列出部门特殊需求的请在其他情况说明处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