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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明确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73号公告》、《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在呼伦贝尔市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辐射类除外),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本意见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类、煤化工、盐化工等产业发展规划及风电基地规划除外)及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环保厅下放和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或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授权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四)跨旗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由旗市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各类石化、化工、发酵等建设项目。
五、各旗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呼伦贝尔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对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禁止开发地区的建设项目,在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必须征得上述区域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同意。
七、各旗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附件:下放至旗市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
附 件
下放至旗市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
类别 |
本次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类别 |
(一)水利 |
1、灌区:全部; 2、防洪工程:全部; 3、地下水开采:报告表类。 |
(二)农、林、牧、渔 |
除森林采伐(报告书类)、养殖场(区)报告书类、农业转基因及物种引进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
(三)地质勘查 |
全部。 |
(四)煤炭 |
1、选煤、配煤:报告表类; 2、煤炭储存、集运:全部; 3、型煤、水煤浆生产:全部。 |
(五)金属制品 |
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报告表类; 2、铸铁金属件制造:报告表类; 3、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全部。 |
(六)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
1、土砂石开采:报告表类; 2、采盐:全部; 3、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全部; 4、砼结构构件制造:全部; 5、石灰和石膏制造:全部; 6、石材加工:全部; 7、人造石制造:全部; 8、砖瓦制造:全部; 9、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报告表类; 10、陶瓷制品:报告表类; 11、耐火材料及其制品:报告表类; 12、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报告表类。 |
(七)轻工 |
1、粮食及饲料加工:报告表类; 2、屠宰:报告表类; 3、肉类加工:全部; 4、蛋品加工:全部; 5、水产品加工:报告表类; 6、食盐加工:全部; 7、乳制品加工:报告表类; 8、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报告表类;土豆淀粉:报告书类; 9、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报告表类; 10、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全部; 11、其他食品制造:全部; 12、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报告表类; 13、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全部; 14、纸制品:全部; 15、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全部; 16、塑料制品:报告表类; 17、工艺品制造:报告表类; 18、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报告表类。 |
(八)公路 |
报告表类。 |
(九)水运 |
报告表类。 |
(十)城市交通设施 |
道路:全部。 |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
除煤气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报告书类)、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报告书类)、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仓储(报告书类)、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报告书类)以外的其他项目。 |
(十二)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除医院、涉及敏感区的专科防治所(站)和涉及敏感区的疾病控制中心、专业实验室(报告书类)、高尔夫球场、旅游开发的报告书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
备注:该目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本)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