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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字〔2020〕16号 2020年3月11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建立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应为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或残疾儿童父母有呼伦贝尔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同时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见附件1)。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其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月,各旗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时间。
2.有条件的旗市区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
3.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救助标准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见附件1)。
2.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可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保障标准,包括残疾儿童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救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市区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旗市区残联将《呼伦贝尔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发至辖区内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各定点康复机构自行印制《审批表》,免费提供给申请人。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所辖嘎查村(社区)委员会、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旗市区残联逐级审核。申请人持《审批表》、残疾儿童和监护人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或残疾儿童父母一方的居住证)、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享受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残疾儿童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委托代为申请的,提供委托书和上述证件材料。
审核 各旗市区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并提前做好业务培训。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各旗市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旗市区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对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在救助年龄范围内可持续进行康复训练救助,每名残疾儿童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同一残疾儿童不得同时申请在两家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根据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定,在定点康复机构每年度康复训练时间为不少于10个月(特殊教育学校为1学年),低视力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视功能康复训练的时间根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下发的有关方案、通知要求确定。
凡参保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符合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按比例直接结算。
凡在全市7个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国家、自治区项目救助的0—7岁残疾儿童,费用由市残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各旗市区残联、定点康复机构负责提供本地区、本机构在训残疾儿童花名册。
凡经各旗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在外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旗市区残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结清当年的康复服务救助费用。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做好残疾筛查。各旗市区残联每年开展一次残疾儿童筛查,将筛查的结果上报市残联,市残联依据各旗市区上报的基础数据拨付本年度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资金。各旗市区要建立筛查档案、康复训练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纳入每年动态更新数据调查范围。
(二)做好康复教育衔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
(三)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项目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旗市区级财政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四)经费保障。统筹雷速体育:财政、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对全市现有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进行补助;对已经接受国家、自治区人工耳蜗项目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市残联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有条件的旗市区可针对有特殊需求的残疾儿童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给予补贴,市财政在雷速体育:、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统筹现有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补助资金、人工耳蜗项目资金,对各旗市区适当予以补助。
四、提高服务能力
(一)加强定点机构建设。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各类开展康复业务的机构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具体准入条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制定本地区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规划、共享数据,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疾病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政策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
(二)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各旗市区要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评估、诊断机构。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三)加强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各旗市区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旗市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
呼伦贝尔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
及补助标准
序号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补助标准 (万元) |
1 |
低视力 儿童 |
辅助器具 适配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
0.2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
0.2 |
||
2 |
听力 残疾 儿童 |
人工耳蜗 |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8.85(自治区实施救助) |
助听器 |
助听器佩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1.0(自治区项目)或1.92(国家项目) |
||
3 |
肢体 残疾 儿童 |
矫治手术 及训练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1.32 |
辅助器具 适配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
0.12 |
||
运动及适应 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
0.75(自治区项目)或1.2(国家项目) |
||
4 |
智力 残疾 儿童 |
认知及适应 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
0.75(自治区项目)或1.2(国家项目) |
5 |
孤独症 儿童 |
沟通及适应 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
0.75(自治区项目)或1.2(国家项目) |
注:除人工耳蜗项目外,0-6岁残疾儿童享受国家项目,7岁残疾儿童享受自治区项目。
附件2
呼伦贝尔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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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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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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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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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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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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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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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条件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城乡低保家庭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残疾孤儿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 □其他 |
户口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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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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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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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或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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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 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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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政府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旗、市、区 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由旗县(市区)审批并留存。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3.审批表一份各旗市区残联留存、一份由旗市区上报市残联,一份定点康复机构留存。
附件3
呼伦贝尔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汇总表 ( 年度)
旗市区残联: 年 月 日
序号 |
救助类别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定点康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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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完成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后,由各旗市区残联汇总填报当地完成情况加盖公章后将此表上报呼伦贝尔市
残联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