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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照这次国家对全区部分盟市土地出让金和耕地保护专项审计、国家土地督查、国家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我市不同程度存在土地出让和出让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不利造成土地闲置、违法占用耕地突出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出让工作,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不得以用地预申请、用地预审、立项核准、规划选址、缴纳拆迁保证金、改变用途和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等方式规避招拍挂。招拍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招拍挂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各级领导干部更不得插手和干扰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
加强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土地范围。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加强划拨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划拨供地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土地非法转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行通过政府审批后方能转让,不得以企业改制、出售国有资产、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名义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确保出让金及时入库合理使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历史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及时追缴,拒不缴纳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体曝光、司法申诉、企业黑名单制度等手段进行追缴。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范围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其中,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三、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对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等控制指标,房地产用地宗地规模、容积率控制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对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等,各旗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写入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凡纳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不符合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或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突破用地指标控制上限,宗地面积和容积率不符合住宅供地条件的各类建设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
四、完善土地审批供应条件,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前必须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权属清晰、界址明确、四至清楚、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开工建设的所有条件。
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设条件。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建设条件时,要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严格开竣工制度,不得造成土地闲置。加强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管理。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违法用地、土地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
加大对“批而未供”的监管力度,提高供地率。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旗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建设用地以盘活存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