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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19〕43号 2019年11月24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贯彻执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打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市政府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精神及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5〕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要求,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席会议制度替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承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决策和领导机构的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配置、目录、制度和规则等有关政策,研究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组织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管理和改革等方面的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评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在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进入平台交易项目必须明确监管主体,并通知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二是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完善现场监管和协同监管机制,运用线上监管和现场监管方式,全面监督交易过程,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其报告的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各级监管部门应在2019年12月1日前办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通道专用数字证书,并委派监管人员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现场监管。
四是各级监管部门未按要求委派现场监管人员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不得组织开标会议、抽取专家和评标评审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实施监督,重大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实施现场监管。
五是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二)建立专家动态管理模式
一是各级监管部门应在2019年12月15日前,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本地区、本行业库内专家进行全面梳理,资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要立即完善;资格条件不足、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在2019年12月20日前开展专家业务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再行上岗。
二是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定期征集本地区、本行业专家,本行业专业类别和专家数量应满足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审需要,本地区、本行业每个三级专业类别的专家不得低于5人。本地区、本行业征集专家应在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进行在线申请注册,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通过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线动态管理。
三是针对部分专业专家人数过少等问题,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可按照交易项目需要的专业评审深度,从上一级专业类别或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抽取评标专家。
(三)建立代理机构动态管理模式
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内执业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制定本行业代理机构的考核、培训考试、监督检查和清退等相关办法。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开展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操作不规范、交易过程和评标评审环节存在问题和漏洞的要限期整改和纠正,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全面推行信用监管
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快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互通信用处罚信息,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全面推进信用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列入失信名单,在信用平台予以通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信用呼伦贝尔”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向互通共享,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约”。
三、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化
(一)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
各旗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呼伦贝尔市全面深化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共享整合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应进必进”,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及医疗器械、耗材集中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杜绝场外交易。
(二)推进交易信息全公开
各旗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医疗器械、耗材集中采购等领域的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信息公开、透明。
(三)做好制度文件清理工作
各旗市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文件再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废止和修订与现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和制度相违背的制度文件,并形成长效机制。清理后的有效制度文件目录清单要在政府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规则制度
市联席会议要在2019年12月1日前制定出台《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现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一体化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场内信用评价惩戒办法(试行)》《呼伦贝尔市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交易系统应急处置办法(试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和《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等8项制度。
各级监管部门应在2019年12月1日前建立健全本行业监管规则、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质疑投诉管理办法、处罚管理办法、信用监管规则、评标打分管理办法、围标串标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电子投标文件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联动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和管理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电子保函建设方案》。
四、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一)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继续深化“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快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各类交易信息全程留痕、自动存储、可查可溯、交易过程全电子固化,实现网下无交易、网上全公开。
(二)推进交易监管平台建设
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积极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平台网站公布受理质疑、异议通道。
(三)提升交易平台服务水平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协助监管部门规范进场交易活动,提醒、制止、记录和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的行为,为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代理机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和惩戒清退提供依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代理机构和专家培训工作。
(四)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开展自治区、呼伦贝尔域内和盟市之间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专家或专业情况,监督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
各旗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切实解决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二)严格落实
各旗市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各项任务,逐项细化,落实责任,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有关单位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评价,并报告联席会议。
(三)监督问责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组织专项督查,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约谈或追责问责。
附件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
和监督问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监管信息资源共享、监督问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协同监管和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问责应遵循依法依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权责对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监管信息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联合惩戒、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是公共资源交易协同联动监管、执法的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负责召集综合监管和协同监管协调会议,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协调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联合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对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平台的交易活动实施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医疗保障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等职责和事项实行分级现场监管。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实施监督,重大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实施现场监管。
第七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调查处理机制,由行政监督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获取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规定要求,贯彻落实的具体对策措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九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定,掌握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由项目所属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医疗保障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联合惩戒、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及时在各单位门户网站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并及时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予以通报:
(一)在电子交易系统和开标系统中不按有关交易规则和流程规定操作,导致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电子流程无法进行的;
(二)未委派本单位人员参加开标、评标和抽取专家,或未在电子交易系统内提交相关人员信息的;
(三)委派本单位人员不胜任电子化开标、评标和抽取专家相关工作要求的;
(四)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五)未依法依规受理和处理异议的;
(六)不遵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规定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予以通报:
(一)在电子交易系统和开标系统中不按有关交易规则和流程规定操作,导致其所代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电子流程无法进行的;
(二)委派开标工作人员不胜任电子化开标相关工作要求的;
(三)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四)不遵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规定的。
第十五条 投标人委派代表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予以通报:
(一)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二)不遵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规定的。
第十六条 专家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予以通报:
(一)确认参加评审会议而迟到或缺席评审会议的;
(二)参加评审会议未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CA数字证书,或忘记CA数字证书密码的;
(三)不能胜任计算机辅助评审相关工作要求的;
(四)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五)不遵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规定的。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见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予以通报: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泄露公共资源交易中应当保密的各类信息;
(五)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六)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七)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九)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受理和处理异议或投诉。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告市政府,由相关执纪部门追责问责:
(一)未按要求委派现场监管人员的;
(二)不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代理机构的报告事项的;
(三)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四)未依法依规受理和处理投诉的;
(五)不遵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市全面深化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
共享整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雷速体育: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全面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188比分直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雷速体育:、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雷速体育:、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目录管理,实现应进必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在此基础上,再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一)拓展平台覆盖范围
推动应进必进,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及医疗器械、耗材集中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和发布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
(二)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
(三)促进资源跨区域交易
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市场主体在自治区域内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盟市合作。
三、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一)健全平台电子系统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明确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的功能定位,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并同步规划、建设、使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服务系统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监管系统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抓紧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技术规范、信息安全等问题,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方式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盟市、跨旗市区、跨行业共享。进一步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综合技术支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数据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雷速体育:、自治区和我市管理国有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促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逐步实现全市、全区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强化公共服务定位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电子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督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三)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
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交易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明确本部门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
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全面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
(一)建立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简称市联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如有调整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市联席办)设在市政务服务局,具体负责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机制建设
市联席办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定和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度和规则,建立和完善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督查通报和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通道、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和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信用监管,规范进场交易活动。监督、评价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三)加强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专家的征集、初审、复审、公示、培训、考核、清退和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动态管理。综合运用线上监管、现场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等方式,全面监督交易过程,提升监管效能,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信用信息平台予以通报,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约”。
(四)实施协同监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五)强化信用监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六)开展智慧监管
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督促任务落实,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
(二)加快制度建设
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做好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制度规则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有效文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狠抓督促落实
各旗市区政府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