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山东寿光“11·16”重大火灾及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劳动密集型企业亡人火灾事故发生,深化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部署,积极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如下:
一、治理目标
对全市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坚决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根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必须明确落实,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范围
重点治理同时容纳30人以上的八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1.木材及其制品加工企业;
2.牛羊肉及其他畜类产品加工企业;
3.粮食加工企业;
4.大型仓储、物流快递企业;
5.农村、牧区秸秆、饲料加工场所(较大规模的季节性秸秆、饲料加工场所统计时应予以注明);
6.药品生产及酒类加工企业;
7.羊绒及其他纺织品加工企业;
8.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同一时间容纳10人以上的小作坊及同一时间、同一防火分区内同时容纳10人以上的电力能源、化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储存场所)。
(二)专项治理内容
重点治理以下八类消防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的,必须拆除或查封;
2.建筑消防设施瘫痪、未建立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机制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责令立即整改;
3.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必须对氨设备和管道进行一次承压强度、密封性测试及防爆电气安全检查,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4.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必须限期整改;
5.对所有企业的厂房、库房的电气设备线路进行一次全面的电气安全检测;
6.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依法给予处罚;
7.凡是存在违规住人及“三合一”问题的,责令立即清理;
8.不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治理措施
(一)全面摸排建档。各地要形成“条块结合、纵横交织”的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网络。“块”上的排查主责单位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条”上的排查主责单位是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属于一般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苏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消防网格化组织应对管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各旗市区政府要抽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基层,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混合编组,逐个地区、逐个企业地组织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农林牧区等边远地区,确保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底数,坚决避免失控漏管。对排查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逐一登记造册,详细记录企业的数量、规模、性质、隐患、问题及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明确整改责任,确保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通过这次排查工作彻底查清企业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查清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公告消防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本地区劳动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建立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领导成员职责分工,确定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各级地方政府要通过政府公告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及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责任。旗市区级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集中整治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规划、住建、国土以及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经信、商务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地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基本状况,配合相关部门明确细化整治内容和重点;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在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事故,并对氨制冷企业中涉氨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依法督促被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
(三)严格整治标准。对劳动密集型场所的专项治理,必须做到查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三个一批”,在今年年底前,各地要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在整治中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执法措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四)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各级政府要分级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企业违法建设、违规生产集中连片区域,地方政府要制定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研究综合治理意见,纳入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
(五)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经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和单位,推动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六)集中进行培训。各地要组织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集中进行安全培训,结合排查摸底工作,组织每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排查一家、培训一家、演练一家,提高企业员工自防自救能力。
(七)发挥舆论监督。积极协调主流媒体,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充分发挥 “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积极性。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从2014年12月开始到2015年年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2月16日前)。各旗市区政府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召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人,召开动员部署会或集中约谈会,签订隐患自查整改责任状和承诺书,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各级政府要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到定点、定人、定时、定责,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
(二)集中培训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多层面的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划片排查阶段(2015年1月31日前)。
1.企业自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查排查。要切实增强各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企业组织人员或聘请相关专家逐层级、逐环节、逐岗位进行自查,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找出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在此基础上重点检查工艺、装置、储存罐区等重要设施设备及其自动报警、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状况以及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落实情况等,逐道工艺、逐条管线、逐台设备、逐个阀门、逐个预警预报节点全面细致地摸排,全面排查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隐患。要做到行动有方案、检查有记录、隐患有登记、整改有措施、落实有结果,确保整治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2.集中排查。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网格作用,组织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片区负责人、巡防保安队员等,要对辖区劳动密集型场所及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企业基础台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企,不留死角,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消防部门在排查中发现的未经消防行政审批且未依法取得规划或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要登记造册,每半月一次抄告规划、住建部门,同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排查中发现已取得规划或施工许可但未经消防行政审批的,要登记造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集中整治(2015年12月31日前)。对已排查摸底、登记造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各地要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违法建筑,除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应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和整改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措施督促整改。各地政府与行业部门、苏木乡镇街道签订责任状,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地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组织开展治理行动。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检查活动,既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也要检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市政府也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进行专项检查督导。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火灾防控。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于2015年3月23日、12月23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全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 件
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树泉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陆维贵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安志峰 市安监局副局长
白瑞堂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海涛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体育局、人防办、安监局、呼伦贝尔银监分局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公安消防支队的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支队支队长吴海涛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