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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字〔2019〕103号 2019年8月30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市2019—2020年度城镇供热采暖工作,保障供热设施平稳运行,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热采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供热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热监管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结合全市供热管理实际,适时修改完善供热管理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要对各旗市区供热工作组织推进、应急预案制定、信访投诉办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要全面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供热重点、难点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合力推进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加强供热监管。
(二)各旗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监管全面工作。各旗市区政府是本区域供热监管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信访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各旗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采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查找问题,确保责任到人,切实做好供热采暖管理工作。要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及时掌握辖区供热采暖基本情况,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抓好辖区内采暖供热安全监管工作。各旗市区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供热单位服务电话,督促各供热单位妥善回应居民诉求,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切实保障供热采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全力做好供热采暖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快供热工程建设进度。各旗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热企业加快新建、改扩建供热工程进度,特别是对影响今年供热的工程,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调动各方力量,创造施工条件,确保供热新建、改扩建工程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
(二)做好供热设施设备检修和保养工作。各旗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锅炉、设备、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设备的检修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要针对往年采暖期间存在问题较多、供热质量不高、用户投诉反映集中的区域进行全面排查,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消除故障隐患,确保区域供热正常稳定。
(三)做好供热区域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管理。各旗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供热应急预案和完善的各项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建应急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强化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快速处置,确保不发生大面积、长时间的停暖事故。当供热设施、供热管网出现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情况通报和群众解释疏导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正确面对,共同解决困难,避免群众不明真相,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做好供热区域热源储备工作。各旗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要高度重视燃煤储备工作,做好煤炭采购计划,主动与煤炭供应企业签订供煤协议,保障采暖期煤源充足。一是严把煤炭质量关,严禁不合格煤炭进场入炉;二是加大煤炭储备率,针对可能出现的大雪封路的天气,燃煤储备要达到30天以上的用量标准;三是加强储存场地覆盖管理,严禁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场地堆放燃煤,减少扬尘和火灾隐患。
三、继续提升供热采暖服务能力
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行业服务承诺制度》的要求,提高供热质量,满足用户需求,各个供热区域要公开单位负责人的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安排专人值守供热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开通,坚决杜绝电话虚设、无人值守的现象,及时协调处理各类供热矛盾纠纷。各旗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供热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监管力量,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突发故障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群众来信来访制度,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案件,调解供热纠纷,妥善化解供需矛盾,防止发生越级和群体上访事件。
四、通过媒体及时发布供热信息
各旗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供热企业制定惠民的供热措施,通过多媒体途径对城镇供热工作和供热政策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严格执行供热质量服务考核标准,落实相应惩戒措施,不断推动供热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