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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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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0-10
发布文号
呼政字
关键词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政府备案监督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政府备案监督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政府备案监督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90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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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及自治区统一部署,现将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备案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一)旗市区人民政府:
海拉尔区人民政府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根河市人民政府
阿荣旗人民政府
莫旗人民政府
鄂伦春旗人民政府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
陈旗人民政府
新左旗人民政府
新右旗人民政府
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
(二)行政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规划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牧业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市体育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统计局
市粮食局
市旅游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外事办
市扶贫办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家安全局
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市档案史志局
市气象局
市邮政管理局
市地震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盐务管理局
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相关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旗市区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通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其行政管理职责内的事项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办法》规定的格式要求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除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呼伦贝尔市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挂牌、合署办公的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呼伦贝尔市政府或在本通知公布制定主体中的主管部门制发。
(四)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本公告规定,开展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清理确认工作,按照“谁监督、谁公布”的原则,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确认工作完成之后,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各乡镇苏木政府公布制定主体的文件一并报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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