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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呼伦贝尔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病媒生物性传染病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旅游和贸易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变,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分布等发生了新的变化,不仅原有的病媒生物性传染病范围扩大、发生频率和强度增加,而且一些新的病媒生物性传染病不断出现。媒介生物性传染病具有传播快、易流行的特点,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通过对病媒生物的有效控制,可以减少它们对人群的骚扰和经济损失,更可以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近年来一些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已对我国形成威胁,因此加强病媒生物疾病预防控制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
目前,我市在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各单位预防控制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足、经营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使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无法达到国家标准。由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必须具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法规规章,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指标必须三项达标。在自治区大力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和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新形势下,我市有必要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专项法规。它既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的基础条件,又是加快健康呼伦贝尔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办法》制定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三、《办法》制定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通过相关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使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达到国家B类标准的要求,达到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目标。
四、《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在病媒防制工作中所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有哪些?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培训,根据病媒生物的消长规律及其传播疾病的规律,积极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负责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2.财政部门负责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消杀药物及人员办公等所需经费;
3.住建部门(综合执法)负责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筑物的病媒生物预防设施建设及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制实施和管理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病媒生物防制的管理;
4.水利部门负责湖泊、河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5.旅发部门负责风景区、旅游景点、旅游宾馆、旅游饭店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工作;
6.交通运输部门、铁路、民航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商业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
8.食药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环境完善病媒生物防控设施的配备、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9.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的监督管理,严查国家违禁药品的使用;
10.农牧、林业部门负责农区、牧区、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11.教育、妇联、文新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益宣传和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12.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办法》的最新政策亮点是什么?
为有效开展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群众的相关职责,具体职责较其他地区更加明晰、细化,让工作的落实更有抓手、可操作性更强,这是该《办法》的突出亮点。
六、《办法》有效落实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有效落实,《办法》规定了以下三条监督管理措施:
1.市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对各旗市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2.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3.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具体事宜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